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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地主告贏內政部!桃園航空城「蛋白區」護產大戰 法院認證免徵收理由全曝光

    2024-08-08 22:23 / 作者 侯柏青
    遭內政部區段徵收的兩名地主,今天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喜迎勝訴判決。翻攝台灣人權促進會臉書直播。
    台灣最大的土地區段徵收案「桃園航空城」,因應機場興建第三跑道,內政部擬定4500多公頃的都市計畫,光是桃園市政府第一期徵收就達2599公頃,不過桃園市府報准內政部辦理大園區埔心段的千餘公頃徵收時,有兩名私地主不滿土地被強制劃入徵收範圍,挺身打行政訴訟反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內政部審議小組未審慎審查徵收的公益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今天判決撤銷徵收的行政處分,可上訴。

    航空城律師團律師熊依翎指出,這是北高行就航空城案第2次宣判機關撤銷原處分(前一案為航空城機場園區土地徵收案),法院這次判決,明確指出「原位置保留分配」的非法性,希望2案的判決結果,能讓內政部檢討土地徵收條例,並開啟相關的修法討論。

    原告陳姓及鍾姓地主聽判後表示,非常感謝法院在政府開發跟人民權利之間,做出公正的判決。並且感謝一路以來以行動支持、陪伴居民的律師團與民間團體,居民面對政府強制徵收,為了想保留安身立命的家園倍受折磨,提起訴訟也是迫不得已,今天非常開心終於獲得勝訴判決,希望可以就此塵埃落定,安心生活。

    判決指出,桃園市政府(本案輔助參加人)為配合內政部規畫,辦理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的第一期特定區段徵收案,因此檢具區段徵收計劃書和圖報請內政部(本案被告),內政部於2020年6月19日函覆核准(原處分),決定區段徵收桃園市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1-10地號等9,507筆土地,面積1017.1公頃。

    桃園市府同年10月19日函知土地所有權人後,10天後馬上公告徵收這些地區裡的私有土地,範圍包括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等15地段及蘆竹區新庄子段等4地段部分地號土地,總計有8720筆私有土地遭徵收,面積合計達938.27公頃。

    不過,卻有兩名私地主不願配合徵收,他們提起訴願後遭行政院駁回,進而挺身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成功逆轉內政部徵收處分。北高行也公布判決理由。

    桃園航空城計畫範圍空拍圖。取自維基百科/Jnfakimo攝

    北高行合議庭指出,區段徵收是對一定區域內的土地全部徵收後,再重新規劃、整體開發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因此,核准徵收處分的機關,應該核實審查區段徵收是否具備「公益性」、「必要性」及「合於比例原則」。

    政府不可以只用土地不合地用管制,或為利用或解決徵收後的環境外部性問題當理由,就推定區段徵收具有「公益性」、「必要性」;要選定區段徵收的範圍時,應該一併考量整體開發的工作能不能合理、適當進行,或者是能不能達到土地「整體規劃、完整利用」的目的。

    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固然是具有專業性、獨立性及多元性的「合議組織」,但仍然必須就個案具體情形,核實審議所謂的「公益性」及「必要性」。

    合議庭表示,內政部用原處分同時徵收多數土地,原則上對於被徵收的土地「個別」、「單獨」發生規制效力,而個別的土地是否符合徵收的公益性、必要性和比例原則及法定要件,應該就個別土地進行「個別審查」。

    合議庭認為,內政部根據「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201次會議之決議及理由,做成徵收的決定,固然有用途的公益考量,但出現了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審議小組認為兩名地主的土地屬於「農牧用地」,不合乎編定使用的用途,因此決議徵收。不過,土地徵收與國土計畫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的規範目的、內容及效果不一樣,光是以土地使用管制的公共利益,難以讓合議庭認定確實有徵收的公益性。

    合議庭舉例說,如果是不合乎土地使用管制用途的建物,依法應該拆除或命其改善,但該建物坐落的土地所有權人,不會因此受到失去土地的特別犧牲,也就是說,土地縱使有不合土地管制的使用方式,應該責難的只有違規使用的行為,不會及於土地本身。

    國家如果可以採取其他損害較輕微的可能替代方案,區段徵收就不是達成土地使用管制而不得不為的必要手段,也絕非侵害最小的方式。

    第二個問題是,合議庭觀察審議小組歷次的會議紀錄,並沒有看到內政部就兩名地主的土地劃入、畫出的徵收範圍,有討論到如何實質影響進行徵收案,並且就想達成的公益目的及喪失土地所有權的損害程度之間,進行利益衡量的檢視和評價,遑論具體說明劃入兩名地主的土地,到底跟徵收案要維護的公益,究竟有什麼關聯性和必要性?

    因此,兩名地主的土地對於徵收案,到底有什麼程度的不可或缺性及必要性?劃入他們土地的結果,是否是用徵收他們的土地作為手段,卻只是有利取得國家開發經費而已?這些都是內政部應該審慎審查並說明的公益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面向。

    不過,審議小組卻沒有說明清楚,就逕自決議按照桃園市府的研析意見辦理,顯然審議小組的決議,是沒有經過實質審查的恣意判斷,因此,內政部准許區段徵收兩名地主的行政處分,顯然有違法之處,應予撤銷。

    合議庭認為,原處分關於兩名地主的土地部分有上述理由的違法之處,行政院的訴願結果沒有糾正並不恰當,兩名地主訴請撤銷訴願及行政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判決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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