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4月15日)三讀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及第10條修正草案,將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從現行每月4萬5,000元調增至5萬元,自今年12月25日新任村(里)長就職日起施行,意即今年底新一屆的7,700多名村里長,上任後可適用。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將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上調,並刪除原先第7條第2項「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的文字,等同放寬經費使用名目。
內政部也隨即發聲明,強調距離上一次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修法已超過12年,本次調整是合理反映近年物價波動情形,也有助未來村(里)長執行相關業務更有餘裕。此外,據內政部統計,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一旦增至5萬元,每年地方財政支出增加4億6,566萬元。
內政部指出,依補助條例規定,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是由各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本次修法通過後,各鄉(鎮、市、區)公所應依法辦理今年度預算追加,以支應12月25日至12月31日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差額,同時,須配合調整明年度預算的相關科目經費,以符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