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陳品佑攝
前新北市警局金山分局重光派出所長蔡明和,2014年收下土方業者謝鎰誠10萬元賄款,護航對方濫倒廢土200次。一審依貪污罪判12年,褫奪公權4年,全案經最高法院兩度發回更審,一度判無罪,但高院更二審去年改判有罪,由於纏訟超過8年,更二審依《刑事妥適審判法》減刑後判9年10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犯罪所得10萬元沒收。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蔡明和原擔任重光派出所所長,謝男在2014年間,未經許可擅自做起營建工程廢棄物的清除處理的生意,並違法將廢棄物回填至他人土地上。也因此,謝男輾轉認識重光所轄區裡需要土方回填農地的江姓所有權人,江某同意謝男把廢土倒在他的農地上。
謝男取得地主同意後,為防止警察及環保單位取締,在2014年9月12日和掮客許文達及里長賴蔡標共謀行賄蔡明和,蔡明和開口索討每車台幣500元(本案預計傾倒200輛砂石車,共計10萬元),雙方折衝後達成協議。謝男湊足10萬元交給許文達,許文達開車載著賴蔡標前往重光派出所,由蔡賴標親自拿著10萬元走到所長辦公室交給蔡明和,蔡明和及派出所因此蒙上眼睛不取締謝男。
更二審認定,蔡明和索賄10萬元的事實,江姓所有權人、蔡賴標、謝鎰誠及許文達作證時供述明確,依證人所述,本來每車300元的價格,後來漲到每車500元,謝男支付的公關費也從6萬元漲到10萬元,提領的金額和抬價的比例相同。
更二審痛斥,蔡明和身為派出所長,對於農地或土地被倒廢棄物或載土方的砂石車出現超載、滲漏等違規情況,依法有取締之責,竟收受謝鎰誠等人的公關費後不取締,已觸犯違背職務收賄罪。
合議庭考量此案審理超過8年,依《速審法》減刑後,將他從一審的12年刑度改判為9年10月。蔡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