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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度報導】「反歧視法」草案的四個爭議與不足 可以全面遏止台灣版的J.K.羅琳嗎?

    2024-09-02 07:00 / 作者 洪敏隆
    JK羅琳曾在社群平台X上發文,質疑台灣金牌拳擊女將林郁婷性別議題。翻攝自X @jk_rowling
    巴黎奧運期間《哈利波特》英國作家J.K.羅琳利用「奧運性別爭議」貼文,煽動歧視和霸凌我國金牌拳擊女將林郁婷,引發台灣民眾的怒火。在台灣,類似J.k羅琳的歧視言行也是不斷反覆出現,但是,社會上面臨不利處境的個人或群體,要在現有散落各法律的平等法條找尋捍衛自身權益,還不見得能得到伸張,這也是行政院推動制定「反歧視法」的主因。

    台灣過去有很多引發關注的歧視事件。今年初網路脫口秀節目《賀瓏夜夜秀》邀中國央視前記者王志安談台灣選舉,用詞及談話內容涉及歧視身障者;2024瓊斯盃爆出「同工不同酬」,女籃出場費3000元、男籃5000元;2023年台大經濟系學會會長選舉有參選人提出「LGBTQ 與狗不得在會辦打傳說對決」、「A罩杯以下女生國防必修2學分」政見。

    台灣並非沒有反歧視的相關法律,包括《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原住民族基本法》等18部法律有相關規範,但是民眾有時難以確定哪些特徵或群體應特別受到平等的保護,部分領域的歧視行為也未納入規範,因此,我國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22至2024年)把制定「反歧視法」列為重要行動項目。

    我國現有禁止歧視法規保障規範不一


    政府目標:年底前完成立法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參考英國、瑞典、德國、加拿大等國立法,今年5月提出「反歧視法」草案,規範大眾交易(對公眾提供物品、設施、服務)、就業及教育等3個領域,不得有歧視、騷擾、報復等行為,並規範雇主及學校有歧視防治及糾正補救義務,若違反禁止歧視規定,被害人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行政院人權處表示,草案預告期間有辦理北中南東4場分區公聽會,另亦邀請相關民間團體、兒少代表辦理3場意見交流會,目前正參酌各界意見檢視、修正草案內容,後續仍需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審查會議,待政院審查並經院會通過後,將函送立法院審議,依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所定期程為2024年底前。

    不過,在幾場公聽會中或是在社交網路平台傳播的訊息,發現各界對於是否該訂定「反歧視法」意見不一,顯示社會還需要更多溝通與說明。

    《反歧視法》草案重點


    支持者:反歧視是人權保障 反對者:興訟恐氾濫

    支持者認為有利於創造帶來正向價值的共融社會,也是民主國家的進步價值。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理事長林君潔說,期待的「反歧視法」不是一定要有強制或重罰,而是具有指標性的教育、帶動跟領導很重要。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秘書長韓宜臻指出,藉由「反歧視法」的立法,可以清楚界定歧視的內涵、完善對於各禁止歧視領域群體的保障,並且賦予國家更積極的人權保障義務。

    反對者中,有很多意見是「不該過度保護不同性別者」,並認為違反言論自由,未來恐怕出現興訟氾濫。清華大學幼兒教育系副教授丁雪茵認為,平等不歧視應透過教育來達成,立法後會有寒蟬效應,敏感議題沒有人敢發言,社會沒有進步,並憂心只是給予有錢請律師的人濫訴成整人工具,不是真正保護弱勢者。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教授林新沛認為,沒跟企業積極溝通,可能弄巧成拙,雇主為避開觸法,會用更隱諱方式避免聘用某些對象,使他們更難得到聘用。

    除了正反意見,民間團體認為「反歧視法」草案仍有很多不足或爭議之處,希望草案可以修正,更加完備。

    《反歧視法》草案不足或爭議之處


    爭議一:損害賠償時效短、團體訴訟門檻高

    現行有相關禁止歧視規定的法律,除了「性平三法」,大多對違反者只有處以行政罰,因此草案提出讓受歧視者可以獲得實質的損害賠償,但很多民團認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1年,相較《民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法的2年腰斬一半。

    中華民國視障者家長協會秘書長藍介洲認為,以障礙者來看,並不是在乎民事賠償,較在乎的是這個歧視、這個商品是不是可以趕快限期地做改善,民事賠償是一個消極的做法,希望有一個更積極的做法,訂定限期改善規範,讓歧視的現象可以徹底根絕。

    此外,草案中規定進行團體訴訟的社團法人會員人數必須達100人以上,可是許多中小型的社團法人組織,會員人數都未達百人以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研發專員張哲誠在意見交流會指出,就連成立蠻久的障盟,也都還沒到一百個人,未來想要做公益性的訴訟提起,會有門檻的困難。

    過去就連政府單位,都有出現歧視爭議。資料照,廖瑞祥攝


    爭議二:宗教團體行為「不構成歧視」

    草案另一個爭議是有訂定不構成歧視的例外規定,基於宗教自由,草案16條及17條分別明定宗教團體、宗教研修學院及其法人的行為不構成歧視的情形,包括選定執行宗教團體職權之人員、選定接受宗教或神職教育或訓練、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或解僱及提供物品、設施或服務。

    韓宜臻認為,草案中對於宗教團體的認定、何謂宗教教義或組織目的,以及何謂基於宗教信仰所為,都缺乏清楚的範圍,恐怕會使宗教團體成為禁止歧視的化外之地。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副秘書長彭治鏐指出,宗教團體提供物品、設施或服務的對象,很有可能是針對一般大眾,特別是國內有許多有宗教背景的組織,有獲得國家的資源補助,而提供給民眾相關服務,相當不適宜在此排除。

    宗教界對於此法條規定則有不同顧慮,下一代幸福聯盟牧師廖金河在意見交流會憂心,條文有提到若有爭議性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是不是讓國家對於宗教教義、組織目的的解釋有一個話語權?這會不會產生政治介入宗教的不安,而且也貶低了牴觸宗教的崇高神聖性,擔憂政治的那一隻手,很自然的透過宗教歧視豁免條款伸到道場、伸到教會等殿堂。

    另外,草案訂定若為避免危險、防止損害或其他相類似目的所為,或是為保護隱私或個人安全之目的所為的「排除歧視」條款,例如部分遊樂設施有訂定身高等限制。

    但是,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教育推廣專員袁佳娣擔憂,若以這種比較模糊或者是自己評斷的範圍,障礙者還蠻容易被踢出去,譬如曾發生飛機拒載的事情,此條款會讓義務承擔方有機會鑽漏洞,說自己不是歧視,是基於合理的理由或者是業務的考量,就排除身障者。

    友善商家會張貼「歡迎導盲犬進入」貼紙,當「反歧視法」通過,若商家有禁止進入行為恐觸法。洪敏隆攝


    爭議三:易受歧視的租屋、商業保險未納入

    草案將大眾交易場所列為規範場域,要件是「對不特定多數」,不是「一次性」的「反覆提供」,包括旅宿餐飲、零售及娛樂場所、大眾運輸、醫院、金融機構等都含括在內。

    但是同志熱線認為,少數族群在生活中易受歧視的租屋、商業保險未納入。彭治鏐說,台灣沒有太多法規管理租屋市場,過去常有同志或跨性別朋友被房東拒絕租屋,另一個是商業保險,雖然保險公司有拒保權利,但愛滋感染者或跨性別者常有被婉拒的經驗,保險公司卻無法給予合理原因,希望行政院草案修改,將蠻常見的歧視行為納入,就算允許拒絕,也應將拒絕的界線明確畫出。

    婦女新知基金會也認為很多提供服務性質涉及家庭私密領域,或是服務場所位於私人住宅者,如保母、家庭看護等,若有拒絕收托新移民之幼兒,或居家照服員拒絕服務特定障別的身心障礙者,當事人皆無法透過「反歧視法」請求救濟或求償,但是,這類被定義為「非大眾交易」的服務(保母或居家服務),皆為政府投入大量資源所建立、維繫之公共服務,本應落實平等可近之原則。

    民間團體希望常受到歧視的租屋也應納入《反歧視法》規範。廖瑞祥攝


    爭議四:未規範殺傷力更大的仇恨言論

    草案明定的禁止行為,不只是有「差別待遇」的直接歧視,若因為設定一些指定特徵,形成不成比例的影響,例如規定就業者身高要超過170公分,雖未直接限制女性,但符合此要件的女性遠低於男性,就是屬於違反規定的間接歧視。

    另外也明定騷擾為違反行為,此是指對特定人從事與受保護特徵相關的不受歡迎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恐嚇、敵對、羞辱或冒犯的環境。並且為保障被歧視者申訴、訴訟權益,若有報復行為也屬違反規定。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在公聽會指出,所有自由以不傷害人為界線,但是草案對於歧視言論仍有不足,一是對於未指名道姓,而是針對特定群體言論者未規範;二是對個人所為的歧視性言論,僅在達到騷擾程度,才構成歧視,可是歧視的極端表現—仇恨性的暴力攻擊並未納入。

    此外,黃嵩立認為政府義務要規定得很清楚,當政府機關接受遭受歧視申訴,或政府有其他合理管道知悉歧視行為,應負有調查義務,釐清該行為是否有歧視目的或效果,建議各級政府比照「性平三法」,並增列一個行政機關,負起監督消除歧視的義務。

    行政院人權處回應團體訴訟門檻過高的問題,會再研議;宗教團體在符合其教義或組織目的範圍內的差別待遇是不構成歧視,若有爭議事件的個案是否符合宗教教義或組織目的的範圍內,要由法官來審認;煽動仇恨言論在歷次兩公約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國際專家明確建議在《刑法》中規範,課予刑事責任,是由法務部負責研議;房屋出租等部分則會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訂定「反歧視法」是建構彼此尊重的社會,營造友善的環境的重要里程碑,要要如何達成達成「反歧視」實效,法令該如何更加完備,政府義務如何更加落實,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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