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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度報導】司法認證手術換證侵犯人權 政府說好訂定跨性別者專法為何跳票

    2024-06-11 08:00 / 作者 洪敏隆
    2023第五屆台灣跨性別遊行,民眾手舉標語「沒有性別,只有焦慮」。廖瑞祥攝
    跨性別者申請免術變更性別登記遭戶政事務所拒絕,法院接連判決其勝訴,最高法院的判決更指出性別認同為《憲法》第22條人格權保障的核心,行政院針對錯誤多年的「行政命令」早已訂定時間表要立專法保障跨性別者,為什麼至今依舊跳票?

    跨性別者「尼莫」因身體因素,無法進行性腺器官摘除手術,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性別登記被拒絕,在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律師團協助下提出行政訴訟,5月30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尼莫勝訴,是繼2021年的小E案後,跨性別者提出免術換證的第二次勝訴。

    性別變更登記 內政部一紙函釋規定須內摘除外性器官

    現行有關性別變更登記的要求,是依照內政部2008年11月的函釋規定,除2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外,須進行內外性器官之摘除。

    從2013年起,不論是人權兩公約或CEDAW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委員,在審查時都建議台灣政府取消強制手術要件。
    其理由之一是人權侵害的質疑,以無回復可能性之外科手術作為性別變更要件,侵害人民的人格權、身體自主與健康權。

    理由二是違反國際醫學標準與倫理,依《變性者、跨性別者、和非性別常規者的健康照護準則第七版》,跨性別不是疾病,反而是重置手術會加劇病理化傾向,對身體不適合外科醫療介入或欠缺醫療資源的國民,更造成難以克服的負擔。

    台灣跨性別人權的歷史脈絡


    侵害個人身體權及人格權 大法官詹森林、謝銘洋點名違憲

    台灣不僅有上述兩個判決跨性別者免術換證的勝訴案例,2019年高雄一名跨性別者在免術換證案敗訴後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2023年9月做成判決,認為性別認同屬於《憲法》保障的人格權核心,內政部2008年函釋不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且高度侵害個人身體權、健康權、人格權,將此案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另一個伴侶盟協助打官司的宇萱案,承審法官曾聲請釋憲,雖然憲法法庭不受理,但是大法官詹森林、謝銘洋的意見書都明確指出強制跨性別者接受手術乃屬違憲。

    跟台灣一樣採取「強醫療」,對於跨性別者要變更戶籍上性別必須接受重置手術的日本,2023年10月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15名法官一致認定「違憲」。日本已著手進行修法。

    事實上,在台灣,行政院早在2020年4月24日的「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法制化政策方向研商會議」決議,先委託專家學者研究,提出法制化建議及草案,內政部2024年依權責機關明定後端戶籍登記應檢附之文件,並將此時程列入2022-2024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尼莫案是第一個男跨女的勝訴案。伴侶盟提供


    內政部不甩司法判決 沒打算廢止函釋

    據了解,有多位法官在審理跨性別者免術換證案件時,都有詢問在場的內政部代表相關法令制定的進度,像是尼莫案從首次開庭審理到最後一次開庭,內政部代表只回覆「有再開一次會議」,法官批評「開會只是盍各言爾志,不是進度」,另一個跨性別者Vivi案,法官甚至訓斥「行政權完全不理會司法權,不是好的憲政民主國家該有的」。

    事實上,行政院前政務委員羅秉成在召開其任內最後一次的性別變更認定的研商會議也強調,不該讓所有跨性別者都去訴訟,結果A法官說可以,B法官說不可以,應該要訂定一致性原則。

    伴侶盟祕書長簡至潔批評,2012年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就曾提案要求放寬變更性別的標準,CEDAW與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之結論性建議也多次要求台灣政府應廢除強制手術要件,包括大法官及最高行政法院也都有相同見解,法案研議兩三年,草案仍舊沒有提出,至少應先做救濟措施,內政部自行先廢止2008年的函釋,而不是什麼作為都沒有,不負責任。

    對此,內政部戶政司回應本報表示,尊重司法判決,但作為行政機關還是要遵從行政院政策跟指示辦理,現階段也沒有要調整相關函釋。戶政司強調,行政院這兩年已針對性別變更相關法制開過5次會議,因為牽涉的部會很多,影響很大,內政部將依照行政院決定及政策指示辦理。

    簡至潔認為,台灣應該要有「性別承認法」,對於屬於基本人權的性別認同,國家用法令保障才是合理,在這項專法中也可以針對跨性別者的婚姻、親權等有相關規範及保障,並且明訂第二次以上的性別變更的條件,同時將反歧視、保障隱私權等,都希望訂在專法裡面。

    「台灣跨性別族群生活處境報告」,指出很多跨性別者生活受到的困境,也是台灣需要訂定專法的原因。廖瑞祥攝


    政院研究採弱醫療模式 律師建議納法國非醫療模式

    未來如果要性別變更,應該要有哪些條件?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陳宜倩在行政院委託的「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及立法建議」研究案指出,基於去病理化的國際醫學標準與國際人權標準大幅變遷,台灣現行的強醫療模式應改採弱醫療模式,採取有條件的免術換證模式,但「醫療介入」不應該是心理「診斷」證明,而是提供當事人所需醫療與諮商協助。

    協助尼莫等多名跨性別者訴訟的律師許秀雯認為,弱醫療模式是降低社會上反對的聲音,但並非是合理,立法模式應符合比例原則,照顧到所有跨性別全體,就像我國同婚合法化後,也不會要求同婚登記者須先證明是「同志」,跨性別已經去病理化,有些人就是沒有醫療需求,也沒有強烈性別不安,強迫拿醫療證明,老實說都是種羞辱,「戶政登記要先看精神科,才給我登記,就是歧視。」

    世界各國變更性別換證規定


    許秀雯建議,台灣其實可以考慮法國的非醫療模式,針對性別變更可以提出日常生活的證據,例如照片、親友證明等。目前正在訴訟階段的Vivi案,就是有別於小E及尼莫案,有提出相關醫療證據,Vivi案僅提供照片及其媽媽跟朋友提供的證言,雖然此訴訟策略看起來較為艱難,但應朝此方向努力。

    Vivi在尼莫案勝訴後曾參加伴侶盟的座談分享生命歷程,指出以前的自己,對於被稱為弟弟、男孩總是感到格格不入,但卻無從理解這樣的「不適感」從何而來;一直到就讀心理輔導學系後,透過一步步探索、梳理,才終於確認了自己的認同。

    Vivi透過長時間的自我覺察發現,一直以來認為對於「跨出去」的醫療需求(包括必須使用賀爾蒙、手術等),其實都只是來自於社會對成為一位「合格跨性別女性」的期待與投射,同時也觀察到許多跨性別者為了達到這樣的既定門檻,往往都會因急於存錢手術或補充賀爾蒙,導致自己身處在危險的工作環境當中;對於這樣的惡性循環,應該進一步藉由法律來打破。

    跨性別者Vivi(前左三)的訴訟,將不會提出醫療證明,而是僅提供日常生活證據及親友證言,希望法官可循法國非醫療模式審理。伴侶盟提供


    反跨者憂心女性安全空間 支持者籲別戴有色眼鏡「等同順性別色狼」

    行政院調整性別變更認定的法令配套制訂一直卡關,來自於一些反跨者憂心「女性的安全空間和權利被剝奪」。

    台灣女性協會及台灣團結聯盟在去年底就曾召開記者會指出,女性生理單一性別空間若不再受到保護,性別詐稱女性會有進入女性專屬空間的風險。時任台聯祕書長周倪安表示,很多藉由跨性別產生的偷拍、犯罪事件愈來愈多,例如曾有男性自稱是女性,闖入女湯泡湯嚇壞所有人,政府卻還鼓勵業者興建性別友善措施,呼籲政府檢討跨性別政策。

    對於空間是否遭受侵犯的疑慮,陳宜倩在行政院委託研究報告指出,所謂的社會焦慮,實際上是公共廁所設計缺陷,性騷擾性侵害防治仍未全面贏得國人的信心使然,應列為短期社會教育的重點,進行公眾溝通。

    反跨者認為政府鼓勵友善廁所也是侵犯女性安全空間。洪敏隆攝


    「跨性別女性在這波反跨論述是代罪羔羊的角色,將跨性別女性等同於順性別的色狼,反跨者不承認也不想認識跨性別的性別認同,只想成有心利用這件事犯罪的人。」許秀雯感慨說道。

    許秀雯強調,空間都需要安全跟隱私,跟跨性別者免術換證沒有關係,若有騷擾、偷拍行為都應依法處理,規範也是不分性別,反跨這種論述反而存在著性別歧視與語言暴力。

    許秀雯舉已修法將在今年11月實施性別變更自由換證的德國,立法是將空間做切割處理。因此,未來空間性質可以做比較細緻討論,裸露身體的地方,牽涉到是使用空間的默契跟規則的制定。

    陳宜倩指出,國人與行政機關最關心的泡湯空間使用,對於跨性別與雙性人群體而言並非是生活中最優先的議題,可暫時依其現行規定不做變動。溫泉產業大部分是私人企業,現階段可以由私人企業自行決定是否要重新設計空間。公共泡湯似乎目前為止都是穿著泳衣,沒有裸湯,應該比較沒有爭議。至於廁所、宿舍使用規範,建議依據當事人之性別認同與使用習慣自行選擇使用廁所,以人身安全為最重要考量。

    從司法判決可見,現有對於跨性別者變更性別登記明顯違憲,侵犯人權,行政機關理應積極補救,而非怠惰毫不作為,對於社會反對者的疑慮,應該更積極建立對話,讓更多人了解跨性別者的生命經歷,減少不必要二元是非對錯的對立與衝突,才能建立真正的性別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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