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案宣判,台北地院召開記者會,圖為行政庭長黃柄縉。廖瑞祥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為證明沒詐領助理費,搬出前總統馬英九的「大水庫理論」,更抗辯零用金是「預算流用」想阻卻違法。但台北地院認定,助理補助費為助理薪資不是立委實質補貼,不能用在聘請助理以外的目的(私聘助理除外),也不得用於服務處(或辦公室)開銷;由於高虹安是為了增加立委辦公室「零用金」而浮報,因此有詐領的「犯意」及「不法所有的意圖」,據此認定抗辯無效。
高虹安在一審舉「大水庫理論」護身,更向法院舉證自己的「公務支出大於收入」(被控詐領的金額),更稱助理費是流用到其他部分,企圖證明自己沒貪污犯意和行為。北院合議庭則公布不採信的理由。
民眾黨籍新竹市長高虹安。民眾黨提供。
北院表示,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公費助理補助費不是實質補貼立委的費用,而是公費助理的薪資,否則根本不必直接撥入公費助理的個人帳戶。而且,立委並不是預算執行機關,當然不適用《預算法》「預算流用」規定,更不能稱立委把補助費流用於其他公務用途,可以阻卻不法意圖。北院也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的附表,有詳列立委辦公事務的必要費用的項目及標準。
依立法院2020年度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立院編列「國會交流事務費」(含業務費及國外旅費)、問政相關業務經費(含①人事費,包括:文具郵票費、行動及自動電話費、油料費及委員服務處租金補助費、②業務費,包括:稅捐及規費、保險費及一般事務費《分為委員辦公事務費及委員健康檢查經費》及國內旅遊),這些都是供立委進行國會交流及支付問政的相關費用。
北院認為,這些立委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的預算編列屬於「補助性質」,衡量政府財政負擔,立委應當樽節使用,而超過的部分應「自費處理」。此部分的見解與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刑事判決一致。立法院既然有編列預算支應立委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而公費助理補助費原本就屬於助理薪資,自然不是實質補貼立委的費用。
北院表示,最高法院目前對於認定民代(立委及議員)是否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的「不法所有意圖」見解,已經是我國司法實務本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及對民代的禮遇與尊重。
因此,在貪污罪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的構成要件中關於「不法所有意圖」的例外或從寬認定,不可以恣意擴張解釋,否則等於是承認「民意代表可以取得比一般民眾更加優位」的法律地位,能夠在進行財產犯罪以後(例如犯強盜、恐嚇取財、侵占、竊盜罪等),把不法所得用於公務,然後還能一律阻卻「不法意圖」。
北院表示,判決也採取和最高法院相同見解,根據「110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判決見解(編按: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詐領5萬餘元助理費用於服務處案,遭判3年10月定讞),立委不得任意以助理補助費支付「辦公室」或「服務處」等開銷,縱使用「浮報人頭助理薪資」的方式,把詐取來的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在辦公室或服務處等花銷,就有不法所有的意圖。除了「欠缺不法所有意圖」的部分以外,高虹安和王郁文明知他們向立法院申報或配合領取的酬金、加班費有「低薪高報」的浮報情事,卻還是執意這麼做,主觀上自然具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的「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依據上述說明,這些費用一旦經詐領,不會因為後續的處置方式而有不同,因此,無論助理費繳回立委辦公室的「零用金」後由誰保管、怎麼保管、供高虹安立委辦公室使用、高虹安個人私用或其他用途、如何代墊高虹安的私人費用,或者是事後有沒有歸還,都沒有差別,同樣成立犯罪。高虹安案宣判,王郁文出庭。廖瑞祥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