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出庭。廖瑞祥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在民眾黨不分區立委任內浮報助理費,總共詐取46萬30元,台北地檢署將高虹安及4名助理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名起訴。台北地院經10個月密集審理,今天認定構成貪污罪,判7年4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高虹安的市長位置沒保住。北檢表示,尊重法院判決。
台北地院一審宣判,高虹安貪污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沒收11萬6514元。前行政主任黃惠玟貪污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緩刑附加240小時義務勞務,犯罪所得沒收5642元。時任辦公室主任陳奐宇貪污判刑1年,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附加100小時義務勞務,犯罪所得沒收506元。時任公關主任王郁文貪污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緩刑附加240小時義務勞務,犯罪所得沒收466元。時任法務主任陳昱愷無罪。
北檢起訴的2個罪名,分別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依法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千萬以下罰金;另一個《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首長若涉犯貪污,經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以上,將由內政部停止職務;不過,若涉犯貪污之圖利罪,須經二審判決有期徒刑以上,才會停職。若僅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由於不符合最輕本刑5年以上罪名,依法不需要停職。
北檢認定,時任立委的高虹安涉嫌與綽號「小兔」的前行政主任黃惠玟謀議,並透過小兔取得時任辦公室主任陳奐宇、時任法務主任陳昱愷及時任公關主任王郁文同意,將這些助理的酬金及加班費浮報到「預算上限」,超過部分則配合繳回給辦公室「零用金」,再由高虹安決定如何運用。
檢方認定,高虹安從同年2月27日到12月31日為止,由黃惠玟虛灌薪資,不實填寫「立法院立法委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高虹安則在「立法委員」欄上親自簽名,據此共同向立法院浮報助理酬金。
而高虹安每月只同意核給陳奐宇等人「部分加班費」,卻將「加班費」巧立名目為「獎金」,由黃惠玟先計算加班時數餘額後,在「立法委員公費助理延長工時、國定假日、特休假應休未休工資及其他相關經費請領名冊」虛報助理加班費數額,幾名助理明知不實仍配合在「請領名冊」簽名。
立院核發加班費到4名助理帳戶後,先扣除高虹安給予的「獎金」後,助理再將差額回捐給零用金,檢方認定高虹安等人的行為已構成詐領,將高虹安、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及王郁文等5人起訴。
高虹安貪污案5名被告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