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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案宣判】涉詐12萬3128元!高虹安判7年4月理由曝光 北院:敗壞官箴

    2024-07-26 12:56 / 作者 侯柏青
    高虹安出庭。資料照。廖瑞祥攝
    台北地院審理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案,檢方主張高虹安及助理涉嫌詐取的金額為46萬30元,而北院最終認定她詐領部分僅有12萬3128元。北院審酌她身為立委要職負責立法,應該遵法自律作為人民榜樣,卻非法利用職務機會詐取助理補助費,「敗壞官箴」,審酌她居於全案重要地位、無前科、犯後否認犯罪等情狀,判處7年4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北院認定高虹安及3名助理全部成立貪污罪,只有時任法務主任陳昱愷無罪;不過北院認定的金額大幅縮水,原因是,高虹安辦公室的「零用金」(公積金)部分,院檢認定不同。

    高虹安判7年4月,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11萬6514元沒收;前行政主任黃惠玟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附加240小時義務勞務), 5642元犯罪所得沒收。時任辦公室主任陳奐宇1年,緩刑3年(附加10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 506元犯罪所得沒收。時任公關主任王郁文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附加240小時義務勞務),犯罪所得466元沒收。時任法務主任陳昱愷無罪。

    高虹安案宣判,王郁文表示有點冤枉。廖瑞祥攝

    高虹安案宣判,陳奐宇出庭聆判,並未發言。廖瑞祥攝

    前高虹安辦公室法務主任陳昱愷,是唯一全身而退的助理。資料照。侯柏青攝

    北院指出,高虹安位居立法委員要職,負責我國立法等公務,本應廉潔自持,並遵法自律,資為人民榜樣,竟為增加立委辦公室可運用之零用金,罔顧立法院編列預算支給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目的,非法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該助理補助費,敗壞官箴。

    北院認為,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為立法委員公費助理,配合立法委員詐領上開助理補助款,亦屬不該,但考量陳奐宇及黃惠玟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而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等4人沒有前科。在各自的涉案情節部分,以高虹安最重、黃惠玟次之,陳奐宇及王郁文較輕。

    北院另審酌4人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本案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決定量處以上刑度及褫奪公權,並就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的刑度,須告附條件宣告緩刑。

    北院指出,高虹安自2020年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5日為止擔任立委,她從2020年2月1日起聘用前辦公室主任陳奐宇、前行政主任黃惠玟及前公關主任王郁文擔任公費助理,聘用薪酬依序為每月7萬元、6萬2000元及4萬6000元。

    高虹安明知立院編列的公費助理補助費(包括酬金及加班費),是由立法院直接撥入公費助理個人的金融帳戶,並非立委薪資的一部分,也非對立委個人的實質補貼,竟與黃惠玟、陳奐宇、王郁文進行3大詐領犯行。

    一、 高虹安、黃惠玟詐領部分:
    兩人明知於2020年3至5月、7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6萬2000元酬金聘用黃惠玟,竟由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向立法院浮報黃惠玟的酬金各為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000元,並以浮報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涉嫌浮報加班費,使不知情立法院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以為高虹安用這些酬金聘用黃惠玟,讓黃惠玟實際請領浮報後的加班費,並接續將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高虹安及黃惠玟涉嫌共同詐取合計7萬4741元的酬金及加班費。

    二、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詐領部分:
    3人明知於2020年8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7萬元酬金聘用陳奐宇,竟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陳奐宇在這段時間的酬金各為8萬元或7萬5161元,並以浮報後的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涉嫌浮報加班費,導致不知情的立法院承辦人員陷於錯誤,遂接續不實登載在公文書上,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4萬154元的酬金及加班費。

    三、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詐領部分:
    3人均明知2020年3至5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4萬6000元酬金聘用王郁文,竟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王郁文於上開期間之酬金為4萬7290元或4萬8500元,並以浮報後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涉嫌浮報加班費,導致不知情的立法院承辦人員誤認高虹安以浮報後的薪酬聘請王郁文及王郁文實際請領浮報後的加班費,遂接續不實登載在公文書上。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8233元的酬金及加班費。

    北院指出,高虹安、王郁文均否認犯罪,陳奐宇、黃惠玟認罪。

    不過,合議庭依據高虹安等4人及證人李忠庭(高虹安男友)、吳達偉(前助理)、陳瑋希(前助理)、謝寧(前助理)、蔡維庭(私聘助理)等人的供述及證詞外,另有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薪資作帳表、辦公室零用金收支帳、對話紀錄、助理遴聘異動表、聘書、助理薪資發放明細表、助理勞工退休金暨勞保、健保按月提(扣)繳明細表、助理延長工時等經費請領名冊及付款憑單等證據,得以佐證犯罪。

    北院認定,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所為,均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高虹安案宣判,台北地院召開記者會,圖為行政庭長黃柄縉。廖瑞祥攝

    高虹安貪污案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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