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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看懂】《兒少權法》在保護與知情權中的拉扯 修法初衷不是加害者的保護傘

    2024-07-21 08:00 / 作者 蘇聖怡
    台北市幼兒教保員性侵數名女童,引發社會震怒,《兒少權法》再度引法討論。示意圖
    台北市一家幼兒園爆發園長之子疑似性侵、性騷擾十多名幼童,不過,因媒體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法》規範,不能報導揭露,不知情家長仍陸續將幼童送至該幼兒園,導致又有幼童受害,引爆民怨。衛福部表示,將在一個月內訂出「例外事件」媒體報導原則,朝野立委也陸續提出修法,要補破網。

    國民黨立委黃健豪提案內容,規定違反《兒少法》的加害者,以及犯下性侵害犯罪的加害者,媒體能夠依照「再犯危險程度」、適度揭露加害者個資。民進黨立委林月琴則要朝訂定「揭弊型報導原則」,包括相關例示框架、例外條款。

    台北市一家私立幼兒園教保員、園長兒子曾於2022年對幼幼班3歲女童下手,遭受害家長提告性侵,但因受害女童未驗出傷痕、監視器沒有拍到過程,最終男教保員獲不起訴處分。不料,該名教保員沒有受到教訓,反而食髓知味,陸續染指其他女童,不到一年,受害者暴增至20名。

    為什麼有涉性侵教保員所在的幼兒園,仍陸續有家長將孩子「送入虎口」,就是因為媒體受到《兒少權法》第69條規定的限制,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因此,媒體報導無法披露是哪間幼兒園,該幼兒園也持續對外招生,導致受害者愈來愈多,民怨的累積也愈來愈深。

    兒少權益修法歷程 逐步完善保障與規範

    《兒少權法》原是拿來保護兒少的法案,卻因為相關規範,遭質疑變相成為加害者的保護傘。但其實,所有法令規範的初衷,都是為了保護兒童與少年的權益。

    我國兒童的福利法案,最早是在1960年代由內政部草擬,但當時的社會背景不成熟,直至1973年才初次有了首部兒童法「兒童福利法」出現,1989年有了首部「少年福利法」,隨著每年兒童受虐新聞愈來愈多、愈來愈嚴重,1993年第一次修法,除了更明確規範福利及保護措施,對兒童不當行為的態樣也更完備,並將原虐童、性侵猥褻的處罰,僅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加重至1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2003年通過「兒童與少年福利法」,將兒童與少年法令整合,虐待及性侵猥褻的罰則,再提高至3萬至15萬元,並公布姓名。另外,並明定媒體不得報導記載受虐、受侵害兒少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份的資訊。

    隨著資訊愈加發達,立法院2010年修正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將原「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擴大範疇,當時因為媒體過度報導細節,進而可能面臨侵犯他人隱私的疑慮,面對外界質疑以及立委要加強立法,當時媒體以「限制新聞自由」多次拜會立院陳情,引發廣泛討論。最後通過的修法版本,只要是基於新聞報導的公益目的資料蒐集,不用告知當事人。

    2011年時,立法院大幅翻修「兒童與少年福利法」,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加強兒少安全保障,更重要的是,兒少隱私權抬頭,原來法令雖然有禁止媒體報導兒少姓名以及可識別身份資訊的規定,但台巴混血兒吳憶樺監護權爭奪戰,媒體鋪天蓋地報導,讓外界開始省思兒童隱私保障,監察院要求入法。而當時《蘋果日報》以動畫呈現犯罪行為的動新聞,也引發婦幼團體不滿,促成立委修法。



    是新聞自由還是侵犯隱私?媒體並非噤聲 修法明確規範是當務之急

    當年的修法,加強對兒少的保障,但因為趨嚴的修法,也成為媒體報導緊箍咒。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卻說,沒有禁止報導加害人的規定;但兒少權益受到侵害,受到虐待、性騷性侵等,加害者多是熟人,媒體要如何報導才能避開「足以識別身份的資訊」?

    這也是為什麼,這麼多媒體主播跳出來喊話,因為過去十多年來,電視台真的被罰怕了,只要被檢舉幾乎就會被罰,申訴也無明確救濟效果,幾次往返後,媒體自然選擇「趨吉避凶」,報導內容愈來愈模糊,最終成為加害者可以鑽漏洞的保護條款,失去保護兒少的初衷與美意。

    這次的台北市幼兒園事件,爬梳相關新聞,去年(2023)8月陸續有媒體報導「台北市信義區某私立幼兒園再爆狼師,多名女童遭性侵」,因此遭地檢署依對未成年違反意願猥褻、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起訴,台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媒體報導內容對於狼師的描述,僅止於幼兒園長之子,到園授課約2年,部分報導點名該教保員的小名為「小毛」,但幼兒園名稱基於《兒少權法》規範,不能揭露,因此,陸續仍有不知情家長陸續將心肝寶貝送進該幼兒園。

    長期關心爭議幼兒園的IG帳號「靠北惡質幼兒園」,去年9月即貼文直指幼兒園園長之子性侵6名女童,幼兒園因此遭北市教育局罰60萬元並撤銷立案,許多網友盼公布狼師姓名,但沒人敢寫他的全名。

    去年11月,週刊再以「恐怖幼兒園」系列報導,披露事件爆發後又有數名女童受害,但礙於法令限制,文中再進一步揭露的幼兒園訊息,僅是「距離某警察隊僅數百公尺」。報導也再次點出媒體受限法令的困境。法界人士建議,相關法律雖立意良善,但實務上卻造成保護加害人的反效果,應研擬修法適度放寬。

    相關新聞淹沒在眾多資訊中,因該案將於8月宣判,日前再度受到矚目,隨著受害者增加,引發輿論譁然。兒少權益、民眾知情權的拔河再度成為爭論重點。即使現行法令條文規定,「若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則不在此限」。但程序曠日費,新聞分秒必爭,且面臨罰款的壓力下,最終只能去識別化報導,隱匿的資訊卻成為犯罪溫床。

    監察院以新聞稿方式揭露該幼兒園為「台北市私立培諾米達信義幼兒園」,涉案男性教保員名為毛畯珅。監察委員葉大華、田秋堇與紀惠容指出,北市政府於今年3月12日發布本案行政調查結果之新聞稿,已作成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之行政處分,卻又未對外揭露該園名稱,存在自相矛盾之處,致使《兒少權法》第69條保護被害兒少免於二度傷害之立意,遭外界誤認為變相包庇加害人。



    衛福部與朝野立委緊急研擬修法,盼補破網,能夠在媒體報導與兒少權益間找出更好的平衡點,避免再有孩童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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