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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性侵案媒體報導界線霧煞煞 衛福部承諾:1個月內訂出原則

    2024-07-17 15:11 / 作者 胡順惠
    衛福部今日針對兒少權法第69條召開記者會解釋。胡順惠攝
    北市幼兒園性侵案受限於《兒少權法》第69條規定,媒體不得揭露被害人學校、身份,讓人質疑這是在保護加害人;衛福部政次呂建德今(7/17)日在記者會上透露,目前《兒少權法》正在進行修法,將邀請媒體相關代表一同參與,修法前將先訂出媒體報導原則,預計1個月內提出,讓媒體報導有所依據。

    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受害的兒少當事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資訊;該法也被外界解讀是在保護加害者,因為媒體無法揭露相關資訊,家長也就無法參考避雷。

    衛福部保護司副司長郭彩榕在記者會上解釋,有關性侵害加害人登記事項可以提供特定人查閱,相關辦法授權中央警政主管機關,資訊接露制度是「被動查閱」,出獄後加害者的相關資料要跟警政機關登記,可以提供給特定人查閱,不是主動公開揭露,若要改為主動揭露,則涉及修法要先取得社會共識。

    至於媒體報導的底線在哪,郭彩榕表示,目前法令架構之下,在保護兒少隱私 跟公眾知的權益之間的限度在哪,會再邀請媒體代表一起討論,如果有些要納入法令規範,修法也會一起考慮進去,讓媒體有所依循。

    衛福部保護司副司長郭彩榕說明兒少性侵案報導例外原則。胡順惠攝

    至於未來媒體報導該起性侵案是否能公開幼兒園名稱?郭彩榕解釋,監察院昨日新聞稿發布有公開名稱,就是考量公共利益有所需求,因此做適度揭露,但不希望網民過度揭露、公審,讓受害家庭遭受到二度傷害。

    呂建德補充,目前兒少權法都在與各部會討論中,儘速完成修法,但在修法前,會在一個月內邀請相關媒體、NCC代表,訂出可以報導的原則,讓媒體在報導上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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