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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爭議修法懶人包5-4】總統國情報告 即問即答混淆憲法角色

    2024-06-01 08:15 / 作者 蘇聖怡
    立院修法通過,要求總統到立院進行國情報告。資料照,陳品佑攝
    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將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未來總統每年3月1日前要赴立院進行國情報告,並接受立委提問依序即時回答,新任總統就職後,一個月內就要來立院完成國情報告。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立法院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總統要於2月1日前向立院送交國情報告書。立委可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口頭提問時,總統依序即時回答,發言時間、人數、順序等由黨團協商決定;立委的書面問題,總統應於7日內回覆,若事項牽涉過廣者,可再延長5日。

    可以強制總統國情報告嗎?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但翻遍《憲法》,就再無其他總統國情報告的規定。

    《憲法》僅規定立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那麼,國情報告的主動權是在總統?還是立院?就產生政黨各自解讀的爭議。

    總統國情報告可以即問即答嗎?


    《憲法》本文,沒有任何針對總統國情報告的規範。直到1994年修憲時,加入「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等文字,國情報告才正式有了法源依據。前總統李登輝據此,曾7次到國民大會進行國情報告,1996年6月21日最後一次國情報告時,做了綜合答覆,給了「統問統答」的立論基礎。

    不過,國民大會已於2000年修憲時廢除,將聽取國情報告的權力,轉到立法院,但刪除「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立委能否針對國情報告提出建言或詢答,留下許多疑問空間。

    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過去出版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書中表示,《憲法增修條文》僅賦予立法院聽取國情報告之權,不得提供建言。他3月21日在立院備詢時指出,參考美、法國情咨文實施經驗,尚未採即時詢答方式,至於我國國情報告模式,尚待立委共識決定。

    其中最大爭議是,總統是對全民負責,並不是對立法院負責,對立院負責的是總統任命的行政院長和各部會首長,如果總統國情報告即時回答,是否變成質詢模式,恐混淆閣揆與總統在憲法上的角色。

    其他國家規定?

    美國總統早期僅提供書面咨文,從1913年威爾遜總統開始,於每年1月或2月發表國情咨文,由總統決定時間,發表後就離開,國會議員不會提問。

    法國總統在2008年前僅能提出書面咨文,後可至國會發表演說,但是否發表國情咨文、日期、字數由總統決定,議員不會提問,總統發表完後離開,國會議員可就此辯論。

    總統國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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