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審查國會職權修法議場情況。廖瑞祥攝
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強化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時的權力,規範以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被提名人的學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等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復及相關資料的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復,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列席說明與答詢前,也應當場具結,絕無匿、飾、增、減等語。若違反相關規定,經立法院決議,可以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除了《憲法》規定的司法院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審計長的人事同意權,須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法律規定的人事同意權,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中選會委員、公平交易委員,也從原定出席委員過半以上同意,改為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記名投票行不行?《憲法》129條規定,憲法所規定的各種選舉,除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2016年《地制法》修正,將正副議長選舉改為記名投票,也引發是否違憲疑慮。
2018年時釋字第769號解釋,認為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選舉及罷免採記名投票,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所定由中央「以法律定之」的規範意旨,不違背《憲法》129條規定。
人事同意權是審查專業?還是訊問?人事同意權的審查,是針對被提名人是否適任,可就其專業、學歷、學識來進行資格審查,若不適任,就投下不贊成票,否決他的人事案,是否要將刑事與行政訴訟訊問證人,要證人不得作偽證的具結拿到人事審查上,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人事同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