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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爭議修法懶人包5-2】了解「國會調查權」 釋字585號一定要知

    2024-06-01 08:05 / 作者 蘇聖怡
    立法院職權修法爭議,日前多個民團集結在立法院外,抗議院會續審國會改革法案,參與民眾手舉不同標語。陳祖傑攝
    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新增「國會調查權」,立法院可以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就調查事項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文件、資料及檔案;另外,也能舉行聽證會,要求上述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如果拒絕出席或拒絕提供資料等,公務人員經立院議決,會被送監察院糾正、糾舉或彈劾;其他人則會被處1萬至10萬元罰鍰。



    各界對於國會調查權持不同意見,且因國會調查權有權要求政府人員、企業、人民到院陳述證言,這個陳述過程就可能會觸及「藐視國會罪」,影響不可謂不大。

    什麼是國會調查權?


    依照《憲法》五權分立原則,並無明文規定國會的調查權。

    不過,2004年319槍擊案後,立法院在野多數,國親聯手通過立法成立「319真相調查委員會」,拒絕調查、虛偽陳述會被罰鍰且要負刑責,因此綠營聲請釋憲,經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

    585號釋憲文指出,「調查權係協助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所需之輔助性權力」,但強調,既然是輔助,與「追訴犯罪的偵查權及司法審判權有間」,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不得立法授予自身行使偵查權和審判權」。



    白話來說,立法院基於監督職責,可行使調查權作為輔助,但沒有偵查權和審判權。

    什麼事可以調查?什麼人會被調查?

    因為《憲法》沒有明定國會調查權,所以依舊回到釋字585號解釋文來看,大法官指出,立法院調查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必須與《憲法》賦予職權有重大關聯,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者,就不在調查範圍。

    但現在通過的條文沒有明確規範調查範圍,僅明定可以要求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這也是各界憂心,企業、私人會不會被立委要求提供與立院職權無關的資料,以及被叫來詢問,出席與否、答與不答都有罰鍰,然後,依舊要面臨「藐視國會」的威脅。

    被調查詢問者的權益保障?

    根據釋字585號解釋文,針對被調查詢問者提供幾項指標,包括:充分告知受調查事項、法定調查目的與調查事項之關聯性、給予受調查人員相當之準備期間、准許受調查人員接受法律協助、准許合理之拒絕調查、拒絕證言、拒絕提供應秘密之文件資訊等之事由、必要時備置適當之詰問機制、依調查事件之性質採取公開或秘密調查程序等。



    但三讀通過的版本,只給5天準備資料時間,是否算相當準備時間,可受公評,但其餘權益保障項目皆付之闕如,甚至明定受調查詢問人員要經主席同意,才可找律師陪同。

    國會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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