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進行修法表決之際,院外中山南路群眾。陳祖傑攝
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刑法》增修條文案,「藐視國會罪」明確入法,明定被質詢人不得「反質詢」、不得缺席、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違者經院會議決,會被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公務員違反規定,除了會被送監院彈劾或懲戒,若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虛偽陳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這是這次國會職權修法中,最為外界詬病的條文之一。在野陣營稱,這是為了強化立法院監督職權,更舉例過去民進黨官員備詢時反嗆立委的例子,直指囂張跋扈官員應要有法規範。
誰會受到影響?在野黨團強調,僅規範官員、公務人員,無涉一般民眾,真的是這樣嗎?我們來好好看條文,25條條文僅寫「被質詢人」,那誰是被質詢人,依照《憲法》67條規定,各種委員會可以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備詢,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就是你、我、他這樣的一般民眾。
誰來決定罰多少?判多重?依照條文規定,被質詢人有藐視行為時,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附議,經「院會決議」,就可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不改正者,可連續罰。換句話說,只要有一位委員質詢時覺得你藐視國會,再找5位委員連署,到院會中投票(只要超過38人院會就能成會),過半立委同意(20人),就可決定開罰,罰多少。
至於刑責部分,因《刑法》增修條文明定規範公務員,所以民眾至少不用擔心刑責。而公務員藐視國會的刑責就交由法官來判定。
什麼樣的行為是「藐視國會」要被罰?這也是最受爭議的部分。首先,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並不得「反質詢」,質詢範圍如何界定?而什麼叫做反質詢?舉例來說,被質詢人若問立委:「你是什麼意思?」這樣算嗎?模糊立法,易衍生爭議。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面對《德國之聲》記者的詢問「反質詢」的定義時,卻僅回應「立法完成後會再跟人民交代」。
民間司改會也提出質疑,「虛偽答復」同樣有模糊地帶,若官員在答詢上的錯誤,是因為質詢立委提供錯誤資訊或誤導,那責任歸誰?雖然《刑法》處罰僅限「所知重要關係事項」,這個重要的主觀認定各有不同,是否構成犯罪,重要到底是官員的認知,還是立委的認知?
法條生效後的影響?因為備詢人涉及一般民眾、私人企業,若被要求到立院接受質詢或被調查,被要求交出涉及個人隱私資料、企業投資計劃或商業機密資料等,拒絕提出恐會面臨罰鍰處罰。
藐視國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