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基隆一名李姓女子今年3月5日與聯碩房屋仲介,簽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不過13天後,22日就告知要取消契約,約2個月後再將房屋賣給第三人。房仲公司認定違約憤而提告,求償4%違約金共29萬餘元。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李女片面終止契約,但房仲提供之成本尚屬輕微,因此判處李女僅需支付最終售價的1%違約金6萬5000元。
判決書指出,雙方今年3月5日簽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李女卻在3月18日以存證信函通知房地是借名登記,她無權轉讓要終止契約,房仲公司回覆如違反契約,要給付違約金,李女置之不理,並在5月25日將房地出售給第3人,李女違約應給付委託銷售總價新台幣730萬元的4%違約金即29萬2000元。
法院開庭時,李女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陳述。法官認為,依照契約,房仲公司收取服務報酬為實際成交價4%,應以實際成交價格650萬元作為計算依據。
法官表示,李女雖有違約,但房仲公司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因李女違約行為,而實際受有29萬餘元之損害,再者,李女簽約後僅13天,即通知房仲公司終止契約,5月25日將房地出售給第3人。
法官認為,房仲公司無須再進行帶看屋、協調稅費、斡旋付款條件、簽約、貸款事宜、交屋過戶、點交等事宜,減少人事等開銷,相較已銷售成功的案例,付出的成本尚屬輕微。審酌房仲公司僅刊登房地出售的廣告,並考量房仲公司所受損害、付出成本等,違約金應酌減為實際成交價格650萬元的1%,即6萬5000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