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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建國被指「愛情騙子」怒告陳斐娟敗訴 求助憲法法庭又踢鐵板

    2024-06-14 16:07 / 作者 侯柏青
    立委劉建國質詢。資料照。陳品佑攝
    民進黨立委劉建國不滿節目主持人陳斐娟在臉書粉絲專頁貼文指稱他是「愛情騙子」,向法院提告求償50萬元、刪文及刊登道歉啟事,但一、二審吞敗訴,最高法院則裁定駁回上訴。劉建國認為最高法院沒有審酌此事屬於事實或評論等法律見解就程序駁回上訴,侵害他的訴訟權及名譽人格權,據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憲法法庭認為他未敘明何處牴觸《憲法》或基本權,裁定不受理。

    劉建國提告指稱,三立電視台《54新觀點》主持人陳斐娟,在2017年10月5日邀請李婉鈺錄製節目,陳斐娟明知李婉鈺提到感情內幕時,不曾明示或暗示他是愛情騙子,但陳同日晚間7點28分卻在自己的臉書粉專「阿娟的FreeStyle-主持人陳斐娟」張貼標題「劉建國是愛情騙子」的不實言論,公開節目播出的時間點。

    劉建國認為,陳斐娟為了節目宣傳,未徵詢他的意見就恣意張貼言論,導致不特定人瀏覽後誤認他欺騙李婉鈺的感情,損害他的名譽;這些言論和他擔任立委的職務無關,不具公益性,陳斐娟不能主張免責。

    不過,法院一、二審均判劉建國敗訴,最高法院則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劉建國(右)認為,李婉鈺(左)上節目並沒有講他是愛情騙子,卻被陳斐娟不當延伸。資料照。翻攝李婉鈺、劉建國臉書

    劉建國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他質疑,最高法院的民事裁定沒有審酌,陳斐娟是「劉建國其實是愛情騙子」究竟屬於事實陳述或評論?做節目預告內容是否僅能限制在來賓錄影時所述,而不能包括來賓錄影前所談而未播出者?他的感情私事是否與公益有關?這些言論的可能文義範圍到哪裡?

    劉建國認為,這些問題涉及的法律見解都有原則上重要性,但最高法院的裁定都沒有審酌,直接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駁回上訴,侵害他受到《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及名譽人格權,因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則認為,他只是拿自己的主觀意見,爭執裁定裡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一規定表示的見解是否適當,並逕自認為裁定違憲。但這樣的解釋還無法讓憲法法庭認定,他已經具體敘明,裁定中做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解釋或適用,有什麼地方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的重要意義或關聯性,而他也沒有具體敘明,裁定有何處違反通常情況下理解的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

    憲法法庭認為,此聲請案屬於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的情形,因此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這份不受理裁定由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作成,該庭成員為大法官許志雄、楊惠欽及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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