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5月21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將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逃逸,從過去致人死傷「齊頭式平等」處分,修正為「分級處罰」。三讀通過,雖致人於死維持既有刑罰,但致人於傷者改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傷無過失者,則將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針對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逃逸刑責,現行《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019年5月31日做出釋字第777號解釋,對於《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規定意旨,認為此條對於「肇事」兩字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法定刑一律科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處罰,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這部分自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失效,即2021年5月31日失效。
為此,行政院提出修正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在今召集院會進行處理,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修正內容除配合發寬可裁量刑度,原「肇事」兩字也改為「發生交通事故」。
三讀修正內容如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不過,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認為,此次修法只處理刑度問題,但車禍發生後要求肇事者留在現場,重點是要促成救護。後續將再進一步推動修法,加強規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