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最新解釋令,連續繼承房地,房地合一稅計算期間可合併計算。
小明的爺爺在2013年1月買入一棟房地,爺爺在2022年1月身故,由小明的爸爸繼承房地;未料小明的爸爸繼承房地才一年,就不幸在2023年1月身故,而
孤苦無依的小明在繼承房地後,被迫在2023年11月出售才能換得生活費。那麼,依據房地合一稅的持有期間該怎麼算?是不到1年、2年、還是10年?這涉及最終要繳納的房地合一稅差很大。
依據2016年上路的房地合一稅規定,房屋出售時的持有期間涉及不同稅率,持有期間越短、稅率越高;據《所得稅法》14-4條,國人持有房地在2年以內,稅率45%;2年以上、未逾5年,稅率35%;5年以上、未逾10年,稅率20%;逾10年,稅率15%。
若房地是繼承而來,出售時的房地持有時間,可以併繼被繼承或遺贈人持有期間。然而,像小明這種「連續」繼承的個案,「持有期間」該怎麼計算?
若只有計入小明爸爸2022年1月之後持有,當小明於2023年11月出售時,因持有期間不到2年,將會被課45%的懲罰性重稅。但神仙也難料到,小明的爸爸會在繼承房地1年內就身故,這樣的案件就會引起很大爭議。
因此,財政部賦稅署今(15)日特別召開記者會,副署長倪麗心說明,根據最新解釋令,
針對「連續繼承」的個案,房地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也就是有望適用比較低的稅率。在小明這個案子中,加計爺爺持有房地期間就逾10年,適用稅率就降到只有15%。
賦稅署指出,對繼承人來說,會在「哪個時點」取得繼承房地,不是「人為所能操控」的,故而決定「放寬」持有期間規定,該房地「各次」被繼承的持有期間,都可以加總計算持有期間。
舉例來說,小明將該房地在2023年11月以2,000萬元售出,而當年爺爺取得的成本是500萬元,售屋所得為1,500萬元。
若只能計入爸爸繼承的持有期間,稅率高達45%,房地合一稅高達675萬元。若根據放寬後的解釋令
併計「連續繼承」的持有期間(2013年1月至2023年11月),稅率只剩下15%,房地合一稅就有幅降低到只有225萬元。
再者,若本案若又再適用《所得稅法》第4-5條有關自住優惠適用要件的6年期間,由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理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沒有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還可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10%稅率。
在小明出售房地的個案中,
若還可以適用自住優惠,原本1,500萬元的售屋所得額可以降到1,100萬元,稅率降為10%,房地合一稅就只剩下110萬元。不過,依照《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這項解釋令放寬只適用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的個案,在此之前已完稅的個案,就無法適用,也就是說,遲來的正義已不是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