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8月18日預告「囤房稅2.0」草案,共有七大修法重點。廖瑞祥攝
財政部今(18)日預告「囤房稅2.0」草案,共有七大修法重點。其中,
為了簡化稽徵程序,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當天房屋在誰名下,就由那個人繳交房屋稅。
此外,為免房屋持有人故意將房屋切割成小坪數,形成租稅漏洞,
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的適用對象,全國以3戶為限,且排除法人適用。
財政部表示,配合今年7月6日行政院會通過的「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財政部研議修正《房屋稅條例》。
基於有些地方政府仍未訂定房屋稅差別稅率(俗稱:囤房稅),且現行按縣市歸戶方式,無法真實反映囤房族全國持有房屋的數量。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所以推出「囤房稅2.0」。
至於現行房屋稅是「按月」計徵,稽徵作業繁複、應予簡化,未來將改由「按年」計徵。
財政部公布的七大修正重點如下:
一、就納稅義務人持有的非自住、非出租、非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即排除「特定房屋」之意),
進行「全國歸戶」,將法定稅率範圍由原本的1.5%~3.6%,
調高至2%~4.8%,也就是稅率的樓地板、天花板各增加三分之一。
地方政府均「應」按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二、酌降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的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以及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的特定房屋法定稅率,從3.6%降至1.5%~2.4%。
建商待銷售房屋持有年限在2年以內者,法定稅率的樓地板由1.5%調整為2%,也就是
建商持有待售屋在2年以下的房屋稅率修正為 2%~3.6%;超過2年則適用一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範圍2%~4.8%。
三、考量城鄉差距及居住習慣差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不同,明定授權地方政府分別訂定其適用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的房屋現值金額。
四、為使地方政府訂定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的房屋現值、差別稅率有其準據,以免囤房稅2.0方案形同虛設,且為使發展類似的地方政府訂定之稅率不致差異過大,明定
地方政府得參考財政部公告的基準訂定。
五、明定地方政府已訂定差別稅率,以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且均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如仍造成稅收實質淨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未訂定差別稅率者,應依上述基準計課2024年7月1日起的房屋稅。
六、
修正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及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
假若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七、
明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並排除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持有者之適用。
財政部表示,本次《房屋稅條例》修法預告期間自今年8月18日至9月18日止,將在完成預告程序後,儘速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希望在今年底完成修法,明年(2024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