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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虹安涉誣告判10月理由曝! 北院認證「論文抄襲」:把司法當批評者噤聲工具

    2024-08-21 13:55 / 作者 侯柏青
    高虹安到北院出庭。資料照。廖瑞祥攝
    筆名「翁達瑞」的旅美教授陳時奮,前年在臉書抨擊時任新竹市長參選人高虹安「被指導教授除名」,並指述其博士論文涉嫌抄襲,而高虹安告人不成,今天反被依誣告罪判10月。台北地院認證論文大幅抄襲,痛斥高虹安明知論文有抄襲情事,只是擔心影響選情才提告,她大張旗鼓「提告」是想利用司法讓批評者噤聲,在偵查中卻默默減縮告訴範圍,明顯具備誣告犯意。

    陳時奮提告指出,高虹安在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任職,2012、2013被奉派到美國辛辛那提智能維護中心建立合作關係,高虹安藉此攻讀博士並繼續參與與資策會的研究計畫。高明知2018年4月27日提交的博士論文抄襲資策會同事、博士論文抄襲她與資策會同事、博士論文指導教授李傑合著發表的期刊論文。

    陳時奮認為,高虹安參選新竹市長後,他以筆名「翁達瑞」陸續於2021年9月23日、10月18日及2022年7月22日在臉書上發表〈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師生合謀之學術不倫:李傑與高虹安的故事〉、〈高虹安退出政壇吧!〉等文章,質疑高虹安博士論文抄襲,高卻意圖使他受刑事處分、製造寒蟬效應,誣告他加重誹謗罪。

    陳時奮在取得檢方不起訴確定後,向北院自訴高虹安誣告。而北院合議庭今天認定罪名成立,並判處高虹安10月,北院也公布認定高虹安觸法的關鍵理由。

    旅美教授陳時奮(翁達瑞)告倒高虹安。資料照。陳品佑攝

    高虹安知情?北院認證博士論文「大量抄襲」

    北院指出,經比對本案博士論文與本案期刊論文,可見本案期刊論文中的文字、圖表大篇幅、幾乎所有文字一字不漏、顯逾合理使用範圍地被引用至本案博士論文中,足認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之事實。而且這是高虹安親身經歷的事情,因此認定她明知此事。

    高虹安向法院辯稱,自己是資策會期刊論文的第一作者,是屬於「自我抄襲」,而不符合抄襲之概念。

    但合議庭認為,所謂「自我抄襲」是指作者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而是否引註的問題。不過,本案被提出的(資策會)期刊論文,其實是高虹安與其他3名作者合著的,根本不屬於單純「自己的著作」。何況,該期刊論文是資策會辦理「經濟部2017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的研究成果,資策會自然享有著作權,並非高虹安所認知的「自己的著作」。

    合議庭比對後也確認,高虹安的博士論文除了抄襲該期刊論文以外,另外更大幅抄襲她另與其他資策會同事、大學教授合著、同樣是上述研究計畫研究成果、並於研討會發表、著作權屬資策會、篇名〈Sparse Coding for Manufacturing Quality Prediction〉另篇期刊論文。不過,另篇期刊論文,居然沒有被高虹安列入博士論文的參考文獻。

    合議庭據此認定,高虹安是因為抄襲幅度過大,為了避免本案博士論文違反學術倫理的情事遭別人發現,而「刻意」這樣做的。


    高虹安明知抄襲卻提告,具備誣告「直接故意」

    合議庭指出,陳時奮以臉書發表高虹安論文抄襲後,並沒有違背事實,反而是高虹安明知博士論文有抄襲狀況,可見陳時奮發文一事為真,卻逕自對他提告,指稱陳時奮撰文「扭曲事實經過,且其發文前未善盡查證義務,已有真實惡意至明」,這種情為屬於「虛構事實而提告」,堪認具有誣告的直接故意。

    此外,高虹安提出辛辛那提大學研究誠信辦公室(學術倫理)副研究長Jane Strasser博士2022年8月22日的電子郵件,指稱Jane Strasser博士表示,「對研究生學院而言,並無關於自我抄襲的定義,因此院方無需追究。我已驗證過,確認論文沒有版權問題。」高虹安想要舉證,自己的博士論文確實沒有疑慮。

    但是,合議庭認定卻與高虹安迥異,根據Jane Strasser博士同年8月24日發給高虹安的另一封電子郵件中顯示,信件內容是「供內部討論」,足見內容應該是Jane Strasser博士的「個人意見」。合議庭也無法確認,上述意見是否有考量到本案資策會期刊論文是好幾個人合著(非單純自我抄襲)、資策會的版權爭議及具有抄襲另一篇期刊論文等狀況。而且,上述意見實際上違背了辛辛那提大學的「學生行為準則」第(B)(3)(d)條關於抄襲的規定,合議庭因此不予採信。

    合議庭表示,高虹安提告陳時奮時有誣告的直接故意,不會因為Jane Strasser博士的電子郵件而受到影響。然而,這封郵件的內容僅是內部討論,她並非毫無智識程度且無社會工作經驗的人,而且本案的博士論文的抄襲狀況明顯,她當初更刻意不把資策會期刊論文列入參考文獻,在此主觀認知下,她的認定是否會轉向自己的博士論文並無抄襲?合議庭認為有很大的疑慮。

    再者,高虹安一開始有增補外界質疑的期刊文件到「參考文獻」,卻沒有同時把涉及抄襲的另篇期刊論文列入。由此可知,高虹安因應博士論文抄襲質疑時,是採取採「擠牙膏」式的處理模式,當她被質疑抄襲本案期刊論文時,僅針對該篇期刊論文回應、增補而已,針對還沒被發現的另篇期刊論文,她就沒有一併主動增補,足見高虹安對於博士論文抄襲的問題,顯然意圖僥倖,抱持著「被發現再處理」的心態。

    合議庭認為,高虹安本來就認知到自己的博士論文有抄襲的狀況,如果她的認知轉變,衡諸常情,應該也會將涉及抄襲的另外兩篇期刊論文一起增補到參考文獻上,而不會做完全不一樣的處理。由此也可以認定,高虹安具有誣告的直接故意,而且她在提告前案後,尚且以書狀縮減告訴範圍,也可以佐證她的犯罪故意。

    合議庭更表示,高虹安提告時,也沒有以陳時奮發文時所指的原始博士論文版本當作證據,反而是以2021年8月10日增補致謝詞後的版本作為證據,更讓合議庭認定,她確實有讓陳時奮受刑事追訴、處罰的故意及意圖。

    高虹安成立誣告罪,實務上相當罕見。資料照。陳品佑攝

    高虹安舉證論文為真的函文,合議庭並未採信。翻攝高虹安臉書

    合議庭曝提告動機:讓司法成為批評者噤聲工具

    合議庭認定高虹安成立誣告罪,認為她明知博士論文有抄襲的狀況,只是因為碰到選舉,為了避免陳時奮的指摘影響她的選情,進而虛構陳時奮所述不實,而對他提出誹謗罪告訴,導致陳時奮無端遭受刑事偵查,不僅虛耗偵查資源、妨害司法權行使,還讓陳時奮面臨刑事追訴的風險,所為相當不應該,應予懲罰。

    合議庭抨擊,高虹安提告加重誹謗的動機就是「以司法做使批評者噤聲之工具」,高虹安提告時是大張旗鼓按鈴申告並接受媒體拍照訪問,直指陳時奮不實指控她博士論文抄襲、灌水,還要求陳時奮不要躲在螢幕後面,出來為自己的言行負起應負的法律責任,當她達到政治目的時,在偵查中卻默默地以書狀欲減縮告訴範圍,不願意告論文抄襲部分,可以佐證她確實有誣告犯意。

    而高虹安誣告他人的罪名是加重誹謗罪,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合議庭衡量,從高虹誣指陳時奮罪名的輕重程度、對陳時奮被刑事追訴處罰的危險與高虹安的動機及行為惡性,另清查認為高虹安沒有前科紀錄,足見素行良好,可以作為從輕量刑的考量。不過,高虹安一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未能正視所犯,其犯後態度不佳,因此無法作為量刑的有利考量。

    合議庭綜合考量高虹安的家庭成員及經濟狀況,自陳博士畢業的智識程度,曾在資策會、鴻海集團工作,並曾任立法委員、新竹市長,現遭停職的經歷,決定量處有期徒刑10個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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