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邢泰釗。資料照。陳品佑攝
檢察總長邢泰釗對「諸慶恩冤判案」提非常上訴成功,最高法院今天罕見撤銷同院判決關於不受理的部分,讓此案獲二審有罪確定判決,全案得以開啟再審之路。邢泰釗非常振奮,認為這起判決充分彰顯司法「平冤糾錯」之可貴價值,更為非常上訴的功能建立意義深遠之里程碑。
1995年間,富商翁茂鍾的佳和集團,旗下的怡華公司委託巴黎銀行(時為百利銀行)操作遠期外匯及選擇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怡華交付銀行一張面額1千萬美元(折合台幣約3億元)的本票以供擔保。
慘賠後,諸慶恩代表銀行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追討3億元債務,不料翁茂鍾疑藉廣大司法人脈打通關,全案峰迴路轉,時任財務副總吳仙富出面自首偽造本票,諸慶恩則被檢舉偽造定存單供法院擔保。吳仙富訴訟纏身,諸慶恩則吃上偽造文書官司二審被判4月徒刑,在最高法院上訴期間含冤而死。
全案經「90年度上訴字第489號」判決有罪,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因諸慶恩死亡,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4411號判決」不受理,全案確定。邢泰釗審酌後,認為最高法院當年的判決「重大違背法令」,去年12月15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今日判決認定非常上訴有理由。
邢泰釗認為,這起非常上訴判決具有平冤意義。
他認為,諸慶恩經高院判決有罪後,不論生前或他的妻子在他過世後,屢次向高檢署及最高法院表達爭取無罪判決的至切盼望,但高檢署之前為諸慶恩的利益聲請再審時,經最高法院以諸慶恩案是經過同院判決不受理確定,與聲請再審之要件不符為由,予以駁回確定。
他指出,最高法院今天做出的「112年度台非字第4號」非常上訴判決,已然掃除「為諸慶恩利益」聲請再審之程序障礙,開啟日後諸慶恩的配偶或特定親屬聲請再審替他平反冤屈的救濟途徑及可能曙光,充分保障人民《憲法》上之訴訟權、人格權與人性尊嚴。
邢泰釗解釋,非常上訴乃刑事判決確定後的特別救濟程序,在救濟被告權利、洗冤白謗、平反冤錯部分,都具有不可替代性。最高法院今天的判決,充分彰顯司法平冤糾錯之可貴價值,為非常上訴功能建立意義深遠之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