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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捲翁茂鍾案被追回一等獎章、獎勵金 前最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告贏司法院及「老東家」

    2023-06-08 18:39 / 作者 侯柏青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退休時獲司法院頒發「一等獎章」,最高行政法院另頒發5400元獎勵金,司法院2021年以他捲入富商翁茂鍾案,獎章獎金屬「違法處分」為由追回。林奇福怒提行政訴訟,合議庭認為,縱使林接受飲宴或餽贈,也不能否定他對司法或審判工作的貢獻,且林並不符合受懲戒等撤銷獎章的條件,應由人審會依其違失行為做合理裁量才對,因此撤銷司法院、最高行的處分。可上訴。

    林奇福2008年退休時獲頒一等司法獎章、獎勵金,不過司法院2021年的行政調查報告卻認定,林奇福在台南富商翁茂鍾的涉訟案件繫屬最高法院期間,多次與翁往來,之後也持續接受翁招待飲宴及收下對方贈送的襯衫、保養品。司法院同年以當年頒發獎章是「違法行政處分」為由,經人審會決議撤銷獎章並追繳獎勵金。

    司法院要求林奇福繳回獎章、證書,同時把5400元的獎勵金繳回最高行政法院,林奇福提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要掙回顏面。

    北高行合議庭認為,司法院僅以翁茂鍾的筆記本為主要依據,缺乏充分事證認定林奇福與翁茂鍾有不當接觸往來及之後有持續接受招待、餽贈等行為,無法讓法院形成心證,認定司法院等單位頒發一等獎章和獎勵金屬於「違法處分」,不太符合《行政程序法》撤銷違法處分的要件。

    此外,縱使認定林奇福真有接受招待和餽贈,且已經超過正常社交禮俗的標準,依據廢止前「頒給要點規範」的意旨來看,也不能全盤否定他長年從事司法或審判工作,對於弘揚法治的貢獻。

    合議庭認為,林奇福目前並未遭到懲戒、有罪判決確定、刑事訴追停職或因犯罪褫奪公權等刑事或行政處罰,既然他不符合「喪失請頒獎資格」或「依法應繳還獎章」的條件,仍應該由審查委員會(現行法改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根據他的違失行為衡量要不要「酌予變更頒給等次」或「不予(撤銷)頒給」,才是符合義務性的裁量手段。

    合議庭認為,司法院未斟酌這部分,就逕自撤銷頒發獎章的處分,於法不合,認定林奇福的主張有理由,撤銷原處分,而以司法院處分為前提的最高行政法院處分,也自然應該一併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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