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二度交保離開時,妻子陳佩琪挽著他的手。資料照。 胡家銘攝
民眾黨黨主席柯文哲因涉貪被押,台北地檢署於12月26日起訴後,法院3000萬交保,北檢不服提出抗告,法院拉高保釋金到7000萬同時配戴電子腳環等科技監控設備,對於這個結果,北檢認為無法防止柯文哲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在收到裁定書後,今(12/31)日下午17時30分二度對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等4人提出抗告,阿北等人能否如願好好陪伴病重的父親,就看高院裁定結果。
北檢提出抗告後,北院火速將卷證送到高院,高院表示已收到並完成分案,但因案卷很多,今(12/31)日不會有裁定結果。
北院之前裁定柯文哲3千萬元交保、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4千萬交保、台北市議員應曉薇1500萬交保、柯文哲「大帳房」李文宗加保800萬元,4人均限制住居,另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檢方抗告後,高院撤銷發回,北院重新裁定柯文哲7千萬元交保、沈慶京1億元、應曉薇3千萬、李文宗2千萬元交保,4人均須配戴電子腳環、每天須拍照回傳監控中心及設置居家讀取器(等於宵禁)。
對於二次裁定的結果北檢仍無法接受,因此在今日下午17時30分再次提出抗告,北檢這次抗告,特別發布新聞稿,以4點理由說明:
一、 原裁定認定被告柯文哲等 4 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若經判決有罪確定,重刑可期,可能伴隨高度逃亡風險,故除諭知被告等提出鉅額交保金額外,並命被告等均應接受如原裁定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此固可降低被告等逃亡之風險,惟於被告等行動自由未受拘束之情形下,仍非屬100%之無風險措施,且對於防止被告等與他共同被告及證人間之接觸、串證行為,亦難起效用,而有妨害將來審理發現真實之訴訟目的。
二、 被告沈慶京、應曉薇於偵查初期即有逃亡之事實,且沈慶京於「國內」資金壓力沉重,於「國外」復有投資置產,足認渠等均有高度逃亡可能,一旦發生逃亡情事,不僅妨害審判程序與真實發現,更嚴重斲傷司法公信力。
三、 原裁定指摘被告許芷瑜於本案起訴事實之涉案情節不明乙節,檢察官於抗告書再度強調被告許芷瑜並非柯姓被告口中所稱之「愛玩的小朋友」,而是負責為柯姓被告處理私密行程及保管財務、收受金錢之重要角色。綜觀偵查中發現:
(一) 柯姓被告於2022年10月24日,在市長辦公室內踩著飛輪見證人邱清章,邱清章將陳盈助委託代為轉送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放在市長室地板上,離去後,柯姓被告即將上開款項交與被告許芷瑜處理。
(二) 眾望基金會於111年12月初存入之150萬元款項,業據證人即被告李文宗任職北捷公司董事長之秘書范雅琪證述,係被告許芷瑜將現金 150 萬元拿至北捷公司樓下交付證人范雅琪。
(三) 柯文哲於 112 年 3 月間,親自前往臺北市中正區醒吾大樓拜會證人「悟覺妙天禪師」之悟覺妙天,並帶走悟覺妙天交付裝有現金 1,000 萬元之皮箱,柯姓被告收受該1,000 萬元現金後,亦交付被告許芷瑜保管,被告許芷瑜再依柯姓被告指示之金額,逐筆交付被告李文宗、李文娟,以處理新故鄉協會之事務。
(四) 以上事證,可認柯文哲收受鉅額現金款項後,多直接交給被告許芷瑜保管,並做後續運用處理。被告許芷瑜於犯罪事實中之角色,舉足輕重。且被告許芷瑜係柯姓被告教唆逃亡在外,犯罪細節尚待緝獲後釐清查明,兼衡以現今科技發達,渠等亦可能利用通訊軟體或透過第三人作為串證管道,故為防止勾串,即有羈押柯文哲之必要。
四、 本案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等被告之實際權勢及實質影響力,均為公眾週知之事實,倘渠等交保在外,恐影響共同被告及本案重要證人之陳述。例如,某證人(應指蔡壁如)曾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工作簿「wen」就是柯姓被告等語,惟該證人於柯姓被告交保後接受媒體採訪時,卻否認此情,顯見該證人前後陳述不一致,即為適例。
五、 本署為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確保發現真實,依法提出抗告。
另外,有關於許芷瑜涉案的部分,台北地檢署在今年10月25日對他發布通緝,當時的案由為《政治獻金法》,通緝時效完成時間為2049年6月間,然而隨時偵辦的進度,發現許芷瑜與柯文哲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因此擴張通緝時間,自犯罪完成日開始計算,通緝時效完成時間為2062年。
17:53 出版
19:28 更新(高院完成分案,裁定結果最快明日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