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涉圖利一審遭重判有罪。翻攝自林姿妙臉書
宜蘭縣長林姿妙今(12/31)遭宜蘭地方法院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一審判處12年6個月;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將由內政部停職,宜蘭縣職務擬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內政部也於下午發出新聞稿,宣布由林茂盛代理縣長。
宜蘭地院今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林姿妙另涉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遭判3年6個月。林姿妙另犯財產來源不明罪,處2年6個月,褫奪公權2年。本案合併執行12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
內政部下午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長停職者,由副縣長代理,因此,內政部《地方制度法》規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
內政部指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止職務期間得否發給半俸,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因此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
新竹市長高虹安今年7月也因擔任立委期間涉詐領助理費,遭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有罪,當時已由內政部停止職務,目前新竹市由代理市長邱臣遠主持新竹市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