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翻攝自林姿妙臉書
宜蘭地檢署追查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全案當初起訴15人,一審開庭59次後,最終認定林姿妙在內的14人有罪,全案僅前建設處代理處長黃志良無罪,林姿妙被判12年6月重刑,其女林羿伶則依圖利罪判3年6月。法院在判決書中認證林羿伶不具公務員身分,竟憑藉媽媽擔任首長的權力,恣意對一級主管下指令,公私不分,嚴重破壞體制,坐實了「地下縣長」的名號。
宜蘭地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共犯監督事務圖利罪判林姿妙7年6月、褫奪公權6年;《貪污治罪條例》之財產來源不明罪判2年6月、褫奪公權2年;修正前的《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判3年6月,沒收並追徵洗錢財務3250萬元。3罪合併執行12年6月。可上訴。
林羿伶在全案起訴後,被酸是「地下縣長」,她曾公布2千多字的公開信駁斥此事,強調多年來她與家人為了母親林姿妙的善良吃盡苦頭,「這個縣長像是苦行僧」。林羿伶也表示,從早上起床就開始跑行程、訪基層,再把聲音傳回縣府,讓母親及縣府掌握第一手基層訊息,因為她的身分特殊,因此不進縣府以免為難公務員,但如果林姿妙在官邸和主管討論,她們也會轉達基層聲音讓官員參考,強調絕非「召見官員」。
不過,合議庭的認定顯然狠狠打臉林羿伶,合議庭今天將林羿伶列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的共犯,並重判3年6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
合議庭在判決書裡痛斥,林姿妙身為民選地方首長,未恪盡職守,竟囿於私人情誼,指揮下屬破壞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人民對於公務員應公正、廉潔之信賴。合議庭也認定,其女林羿伶根本「不具公務員」身分,卻憑媽媽林姿妙擔任地方首長的權力,恣意對縣府一級主管「下達指令」,介入縣府公務,公私不分,嚴重破壞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