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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贏了!黨產會認定國民黨附隨組織、追徵77億 法院全撤銷理由曝

    2024-08-26 23:13 / 作者 侯柏青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行政院不當黨產委員會2019年認定,中國廣播公司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命中廣將不當取得財產的土地建物移轉國有,已移轉部分追徵77億餘元。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國民黨當年因「黨政軍條款」退出媒體,黨營中央投資公司把華夏公司(持有中廣近97%股權)出售給榮麗,中廣當時就脫離國民黨實質掌控,因此並非附隨組織,黨產會基於錯誤事實而追徵、移轉國有的處分一併違法,今天逆轉判決撤銷處分。全案可上訴。

    被移轉國有、追徵77億,中廣提告反撲

    判決指出,黨產會2019年9月24日做成處分,認定中廣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也認定中廣2018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中所列的資產,扣除負債後,有2億524萬3934元屬不當取得財產,土地建物則要在處分送達次日起30日內全數移轉國有,不當取得財產中已移轉的部分則追徵77億3138萬9185元。

    中廣自認並非附隨組織,不應追徵款項及移轉國有,也砲轟黨產會組成違憲、聽證程序違法,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

    北高行認為,黨產會做成處分的程序並沒有違法,黨產會舉辦的聽證會屬於調查證據的方式,並沒有聽證事由與實際討論內容不符、突襲不符程序正義的情況,而黨產會邀請邱家宜、江雅綺、張人傑作為聽證程序的學者專家,也沒有違法。黨產會的組織、程序和權限更未違憲,黨產會並非準司法程序或法院合議庭,聽證程序公開透明且接受司法審查,並沒有損及中廣權利。

    中廣曾由國民黨實質掌控

    合議庭指出,中廣早年曾由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

    國民黨早年持有中廣股份,黨股代表人及董監事、董總候選人名單均需要國民黨審議,後期則改由黨營的華夏公司用指派法人股東的方式持股。在人事方面,中廣員工的保險、人事、退休辦法仍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的財務部門考核及節制;而在財務方面,中廣從銀行貸款到員工薪水等支出,也必須經過國民黨審核,轉投資電視事業更依照國民黨指示,也必須向國民黨報告業務經營情況。

    中廣是依國民黨指示執行政策宣傳工作,廣告業務也是旨在達成國民黨交辦的任務,不是為了營利,而且中廣業務經營績效好的話,還會受到國民黨黨中央嘉勉。

    即使如此,合議庭卻認為,國民黨請中投在2005年把華夏(持有中廣96.95%股份)全數過戶給非黨營的榮麗公司時,中廣就已經脫離國民黨實質掌控和控制,黨產會處分誤用華夏簽約出售中廣股權給其他公司的時間點,認定中廣並非用相當對價轉讓,是在錯誤事實的基礎上做出違法認定,中廣訴請撤銷有道理。

    「黨政軍條款」逼國民黨出售華夏三中股權

    合議庭解釋,2003年12月24日,政府公布的《廣播電視法》第5條之1「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規定,導致國民黨即將因為實質控制中廣而違法,應該在2年內改正。國民黨為避免觸法,由中投出面和榮麗公司在2005年12月24日簽訂收購股份合約書,主要購買標的為「華夏公司全部股權」,榮麗因此取得華夏持有的三中(中視、中影、中廣)股權。

    榮麗既然取得華夏股權,當時華夏持有的中廣股權為96.95%,依據《公司法》規定,榮麗已取得中廣有表決權的過半股權,榮麗和中廣就屬於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的關係,而且中廣董監事後來也變更為余建新,而非國民黨代表。

    合議庭認為,此事足以彰顯國民黨及其黨營事業,和中廣在實質或形式上都切割了,中廣已經實質移轉給榮麗。


    中廣早脫離掌控,黨產會認定時間有誤

    合議庭解釋,榮麗實際上只願意購買中視,其他兩間公司則想另尋買家,另外簽訂信託契約書,是為了讓債權人中投能繼續協助榮麗處分華夏其他資產,讓榮麗可以更快速償還債務。至於為什麼要簽訂信託契約書?合議庭認為,他們的目標是為了盡快達成出售中廣等資產,並不是讓國民黨再度實質掌控中廣,中廣也沒有回復由國民黨實質掌控的情況。

    所以,華夏之後和好聽、悅悅、播音員及廣播人等4家公司簽約,將持有中廣的97%股份全部轉讓給4家公司,中投等債權人才有機會清償款項。

    合議庭認為,榮麗在2005年購買華夏股權並辦理過戶後,中廣就已經脫離國民黨實質持有及掌控,因此,根據黨產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黨產會認定「非以相當對價轉讓」的時間點與轉讓對象,應該不是華夏和好聽等4家公司簽約時,應該是榮麗和中投訂約、而且將股權全數過戶給榮麗的時候。

    合議庭指出,黨產會引用華夏在2006年12月22日簽約把中廣股權出售給好聽等4家公司的時間點,去認定中廣是「非以相當對價轉讓」,並不符合黨產條例規定,顯然是基於錯誤事實作出認定,如此一來,黨產會後續的追徵、移轉國有的處分,當然也是違法。

    合議庭進一步解釋,至於國民黨和黨營事業與榮麗之間,關於中廣股權的交易,是否符合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的「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規定,涉及黨產會依照黨產條例法定程序認定的權限,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法院不能在本案訴訟程序中調查而行使權限。

    合議庭認定中廣主張有理,今天判決撤銷黨產會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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