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生理男」當7年女人拒摘性器官! 法院判准「他」將身分證性別改成「她」

    2024-08-26 19:33 / 作者 侯柏青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一名台美雙重國籍的吳姓「生理男」,在美國成功將性別變更為「女性」,不過他未提供拆除性器官的醫療證明,台灣戶政機關因而拒絕變更。吳提行政官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他經醫院確診為「性別不安」、「性別認同障礙」,且著女裝已7年以上,性別認同穩定,反而是必須摘除性器官才能更動性別的法規恐違憲,今天判戶政機關必須准許變更登記為「女性」。可上訴。

    吳姓「生理男」在台灣出生,台灣戶籍登記為男性,他從2017年起就陸續被精神科醫師診斷為「性別不安」,擁有美國國籍的吳,在2019年間在美國持DS-11表格及醫生證明,向美國聯邦政府申請變更護照為女性獲准,但他到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身分證性別,卻踢到鐵板。

    合議庭認違憲,曾挑戰釋憲卻不受理

    戶政事務所依據內政部規定,認為吳沒有檢附合格醫療機關開出的摘除男性性器官(陰莖和睪丸)手術完成診斷書,不符合變更要件,2020年底否決他的申請。他遂向北高行提行政訴訟,北高行合議庭認為,《戶籍法》就性別認定事項立法不作為,更只用「摘除性器官」當作性別變更的唯一許可要件已然違憲,但合議庭挑戰釋憲卻裁定不受理,今天則勇敢做出准予變更的判決。

    合議庭認為,性別的決定是《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個人資料保護法》也規定,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正確,並依當事人請求更證或補充,如果人民認為性別資料和個人性別歸屬不符,當然有權請求變更。

    最高行政法院有「性別審查」判例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58號判決」意旨顯示,性別審查的標準,就是「能證明其自我感受之性別歸屬確實與出生時之外部性別特徵與出生登記之性別相衝突,並已持續相當時日,且其變更性別之願望確係穩定,此種情形有高度可能性不會再度改變」;另外,也可以提出不只一份鑑定報告或診斷證明,證明申請人因生理性徵與自己認同之性別不符,而有性別不安、焦慮等情形,且此現象已長期存在(至少2、3年),申請人並持續接受荷爾蒙治療等事項」,以上均可佐證達到標準。

    北高行指出,性別變更是否一定得做性別重置手術?涉及《憲法》保障的身體健康權,但目前的《戶籍法》及施行細則,都沒有明文規定申請變更性別登記的證明文件,內政部為了解決立法缺漏的狀況,目前透過醫療實務由醫生判定是男是女或辦出生登記,並且用該項法令當作戶政機關辦理性別登記的准駁依據。

    依照該規定,必須動變性手術摘除性器官,才能去請求變更登記,但此舉無疑是增加法律所未規定的義務,違背《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而侵害申請人的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因此,以開立摘除性器官的診斷書作為准許變更性別的唯一准許途徑,法院自然可以拒絕適用。

    醫院證明「生理男」性別認同為「女」

    此外,吳為了申請變更性別,已提出台大醫院2020年1月間診斷「性別不安」、台北榮總同年11月間診斷「性別認同障礙症」。吳在法院審理時也另提證明,即台北榮總於2017年5月、8月診斷「性別認同障礙症」,醫囑註明「可接受荷爾蒙治療」、「建議校方安排入住女生宿舍」;林口長庚醫院也在2017年11月開立診斷「性別認同疾患」,醫生建議按照自身性別認同安排住宿。

    北高行依職權向台北榮總和台大醫院調閱吳的病歷資料,更在審理階段請吳再去就醫鑑定,吳找到當年負責診治的前台大主治醫生、現任身心診所醫師再鑑定,仍診斷為「性別不安」,醫囑更註明,「個案因上述原因,過去長期以女性之性別身分生活,並於台大醫院就診評估,目前持續於交感身心診所追蹤,女性法律身分有助於個案身心一致,緩解性別不安症狀」。

    吳又提出一份台北市萬芳醫院於今年5月間開立的「性別認同障礙症」診斷證明,醫囑則寫:「病患於本院精神科求診,已經心理師心理測驗,法律上更改性別有助於其社會適應」。北高行根據以上醫院專業意見,採信吳確實具有醫學上所稱「性別不安」或「性別認同障礙」的情形。

    合議庭也指出,吳曾在法院敘述性別變更的歷程,和病歷記載相符,他還提出2張穿女裝及下廚的照片佐證。而他在大學時期就曾爭取不要入住男舍而遭學校教師羞辱,他進而打民事官司導致老師賠償。他的主治醫師在他申請美國護照更改性別登記時,也曾開立聲明指出:「其轉換性別女性,已接受適當的臨床治療,上述為真實無訛,如有不實,願接受美國法律偽證罪之處罰」。

    合議庭認為,這些都足以證明他早就自我認同為女性,並且從2017年起就展現女性的人格樣貌,期間因為性別展現和登記生理性別(男)的問題,導致人格自主尊嚴飽受侵擾長達7年以上,他仍堅持性別歸屬為「女性」,因此,變更性別的願望確屬穩定,有高度可能性不會再改變。

    北高行認為,這些足以認定,他已經依〈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提出必要證明文件,他的申請於法有據,因此撤銷戶政機關的處分,命戶政機關准許他變更性別為「女性」。全案可上訴。
    侯柏青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