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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黨逆轉勝!脫手舊黨部被黨產會追徵11.3億 法院「這理由」撤銷處分

    2024-08-26 21:10 / 作者 侯柏青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行政院不當黨產委員會認定,國民黨已出售的舊黨部大樓(現隸屬張榮發基金會)屬於不當黨產,處分追徵11.3億餘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本判黨產會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北高行更一審認定,黨產會未能證明國民黨「違背申報義務」,也無法舉證國民黨以「顯不相當的對價」購買土地建物,今天逆轉撤銷黨產會處分。可上訴。

    黨產會當年立案追查國民黨取得位於台北市中山南路的舊黨部大樓歷程,黨產會2018年舉行聽證會後,認定國民黨當年用「違反政黨本質、悖於民主法治原則」取得土地建物,鑑於土地已出售,原建物也拆除無法返還,決議追徵國民黨11億3972萬9956元。

    國民黨提行政訴訟,北高行2121年5月駁回,國民黨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去年6月16日廢棄判決,發回北高行更審。

    更一審合議庭指出,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定,所謂「不當財產」,僅限於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取得的財產,不包括「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等正當取得財產。而範圍則限縮在「1945年8月15日起,直到黨產條例公布日(2016年8月10日)」還存在的「現有財產」,也包括,在黨產條例公布時,雖然不是現有財產,但屬於威權統治時期「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財產」。

    合議庭指出,國民黨在1990年6月底買下該土地和原建物,1993年4月11日拆除建物,於1997年重蓋大樓,在2006年3月24日把土地和建物一併出售給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

    不過,國民黨在黨產條例施行後1年內,有依規定申報該財產,黨產會在訴訟時並沒有指出國民黨有什麼違背申報義務的情況(法院調查也未發現),因此,這批土地和原建物在2016年8月10日黨產條例公布施行時,既然已不屬於國民黨的財產,而是屬於第三人所有,就必須回推適用黨產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

    合議庭認為,根據黨產會處分書記載,國民黨是在1990年承購土地建物,土地計價是財政部依據「1989年度國有土地地價區段加成計算標準表」,以當年的土地公告現值(以1989年7月公告現值計算51770元∕平方公尺)加計2成(62124元∕平方公尺計算),核算價格為3億7404萬8604元;至於原建物部分,則是按照台北市稅捐稽徵機關查估的價格,當年度價額為307萬3065元。更一審認為,國民黨合計的承購款為3億7712萬1669元。

    合議庭認定,國民黨承購土地建物的對價有憑有據,並沒有恣意壓低價格的狀況,能推論為「顯不相當之對價」嗎?而黨產會處分也沒有敘明,國民黨在1990年承購的土地建物,是否屬於「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財產」?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意旨,必須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行使闡明權,合議庭因此曉諭兩造就上述爭點進行攻防。

    合議庭指出,黨產會在更審時,僅一再強調原本的處分是基於「充分調查」後,才認定國民黨取得的過程違反政黨本質及悖於民主法治,據此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和黨產條例第5條規定沒有關係,黨產會認為在法院論理時,不需要討論到黨產條例第5條規定。

    不過,合議庭認為,黨產會就當初處分認定國民黨取得土地建物時,是以「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這部分攸關黨產會追繳時有沒有道理,但黨產會顯然沒有敘明清楚,讓合議庭無法認定黨產會追徵11.3億餘元於法有據,因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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