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炎亞綸到士林地院出庭。資料照陳品佑攝
藝人炎亞綸多年前與未成年抖音網紅拍攝性愛片並持有,遭士林地檢署搜索、約談,被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他與對方和解獲輕判7月、緩刑3年確定。士林地院裁定沒收炎亞綸兩支手機,他遂向士院聲請發還其餘遭查扣的電腦等所有個人物品,不過,士院認為判決確定後,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審酌,因此駁回聲請。可抗告。
炎亞綸去年6/20遭抖音網紅耀樂控訴,在他16歲時偷拍兩人私密片還外流、「不管我的感受,執意進入」,炎亞綸也放話找黑道「堵他嘴」。炎亞綸深夜認罪說,「我曾經是個很糟糕的人」,但強調私密片是因手機送修才外流,耀樂開記者會公開控訴,炎亞綸直奔現場鞠躬道歉。
檢方介入追查後,認定炎亞綸(本名吳秉孺)在2017年12月到翌年6月間,於台北市士林區住處用手機拍下與對方的性愛片(檢方扣得A、B影片,B影片為A影片的片段)。炎亞綸另於2019年5月4日傍晚5點22分、2020年2月5日深夜11點17分,將私密片傳給暱稱為「山岡寬紀 」及暱稱為「愛心頭像符號」的網友觀看,並持續將影片存放在他的私人iClound網路空間。
檢方認定,炎亞綸無故持有私密片已觸法,將炎亞綸及另一名持有的陳姓作詞人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名起訴。士院依3罪分判炎亞綸6月、4月、2月,可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7月,均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法院並諭知沒收炎亞綸的IPhone 14 PRO 手機1支及SIM卡,全案確定。陳姓作詞人則判4月,檢方上訴二審。
炎亞綸日前向法院遞狀,表示除了經判決宣告沒收者,欲聲請發還遭檢方扣押的(包含電腦在內)所有個人物品。
炎亞綸出席耀樂記者會,當場鞠躬道歉。資料照。黃于珊攝
但士院指出,《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扣押物如果沒有留存必要,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如果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應立即發還,除非上訴期間或上訴中遇到必要情形,可以繼續扣押。
不過,若案子判決確定就脫離法院繫屬,由於法院已無訴訟關係存在,原則上不得加以裁判。執行裁判時,除非有性質特殊的情形,原則上應檢察官指揮,因此,案子裡的扣押物有無留存必要,是否應該發還,應由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斟酌。
士院指出,炎亞綸違反兒少性剝削案件,經本院在5/30判決後,7/2已確定,本案經判決確定而脫離本院繫屬,聲請發還扣押物事宜,士院無從辦理,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審酌,因此駁回炎亞綸聲請。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