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侯柏青攝
老牌的遠東油脂公司7年前被查出,使用瑕疵品及過期原料製成黑心乳瑪琳、蘇油等產品,受害者遍及早餐店和烘培業者。一審判實際負責人謝賢德2年,正副廠長2年2月、2年6月,領班1年2月,沒收遠東油脂之不法所得11億餘元;但二審認定犯罪所得大縮水,改判謝1年6月,正副廠長1年8月、2年,領班獲緩刑定讞,改沒收884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謝賢德等3人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遠東油脂專門生產乳瑪琳、酥油等產品,產品線遍及全國早餐店及烘培業者、通路商。而老董謝榮泰(無罪確定)的兒子謝賢德2001年起擔任董事長特助,其後因謝榮泰年事已高,由謝賢德擔任實際負責人,謝賢德和2005年升任廠長的廖志宏、2008年升任副廠長的劉在春,共同決策管理遠東油脂人造奶油商品的加工製造、買賣。
遠東油脂生產的商品採取「包退包換」制度,廠商可以用內容物、外包裝有瑕疵為由向遠東油脂換新商品。這類的「瑕疵回收品」早在市面販售過,根本無法確認內容物有沒有受污染。
判決認定,謝賢德和正副廠長等3人指示不知情的操作員把瑕疵品、生產過程中的剩油回收,一起放在紅油槽裡集中存放,這些剩油經過油品脫酸流程後,和一般原料油混和、調配後,包裝成7.5公斤裝的「小頂好瑪雅琳」,用全新產品的形式賣到市場上。謝賢德等人直到2014年底接受食品顧問業者輔導後才停用。
除了謝賢德等人的涉案部分,遠東油脂調配部門的領班楊貴榮,專門負責調配成品所需的油脂,他依下游廠商及商品特性,在「頂好瑪雅琳(鐵桶裝、紙盒裝)」、「一品酥油、特酥油」及「大乳瑪琳」、「小乳瑪琳」等10項葷素產品中調配不同比例的無水奶油。沒想到,楊貴榮為減省報廢油品所需要的勞費和支出,竟然將大批剛過期的澳洲無水奶油,當成上述油品的調配原料,徹底矇騙消費者。
檢調2017年3月8日會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到遠東油脂搜索,並查扣黑心商品,進而揪出劣行。
一審桃園地院依加重詐欺取財罪判謝賢德2年、廠長廖志宏2年2月、副廠長劉在春2年6月;另依詐欺罪判楊貴榮1年2月。一審認定,謝賢德等3人涉案部分,遠東油脂犯罪所得為10億4千萬357元,楊貴榮涉案部分,遠東油脂犯罪所得為7千224萬319元,諭知沒收11億1224萬676元。
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算錯紅油、酥油等價格,重新核算後認定,謝賢德等人部分,犯罪所得下修為4306萬9977元,楊貴榮部分,犯罪所得認定為4533萬4996元,最後裁定沒收8840萬4973元。由於犯罪所得大幅降低,因此刑度也降低。
二審改判謝賢德1年6月、廖志宏1年8月、劉在春2年;至於楊貴榮因認罪態度良好,改判8月、緩刑3年及支付公庫10萬元,楊貴榮部分不得上訴三審,最早定讞。
謝賢德等3人上訴三審,辯稱沒有詐欺行為和犯意,強調用紅油(瑕疵回收品加上餘料的合稱)製作「小頂好瑪雅琳」的方法在公司行之有年,紅油精煉程序比用全新油更耗時耗力,實際使用比例也很低,並沒有節省成本,沒有詐欺意圖。
但最高法院認定,商品上未標示「福利品」、「瑕疵品」、「二手貨」、「惜福商品」等,消費者主觀上會認知這是「全新商品」,賣方有義務告知商品是不是全新,這是一般交易的誠信原則。尤其是供人食用的食品,若原料含有瑕疵退貨的產品,縱使加工再製,食用安全無虞,賣方仍有誠實告知買方的義務,如果故意違反義務導致買方不知情而購買,已經構成詐欺罪。最高法院認為,謝賢德等3人2014年底接受輔導後,禁止將紅油當作產品原料,改作原料油或供環保廠商回收,足以證明3人早就知道紅油和正常原料油有差異,因此不採信3人供詞,據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