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一名陸軍軍官2019年開車拒絕酒測,被警方開出18萬元罰單,但陳姓軍官卻告訴他只要付數十萬元處理費就幫忙能找立委抽單,他拿出7萬元給陳,沒想到軍方仍然發現了,陳男繼續誆他「立委這次要100萬元」,脅迫他簽本票處理,但他簽完本票仍遭汰除,怒揭陳男劣行。軍方記陳兩大過並移送法辦,陳男打行政訴訟想爭清白,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軍方處置有理,判陳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得知被害人拒絕酒測被裁罰後,謊稱可以給立委20萬到45萬處理費協助抽單,他原本要給陳男15萬元,但只付了7萬元。隔年軍方普查後得知被害人曾拒絕酒測,陳男居然用軍方查獲此事為藉口,聲稱「現在不好處理,需提高至100萬元始可解決」,被害人半推半就簽下100萬元本票。
沒想到,最終軍方仍強制被害人退伍,他因此拒絕付錢給陳男並向高層申訴,導致陳男被記兩大過,陳男認為影響仕途,提行政訴訟抗罰。
陳男向法官主張,他已經服役23年了,考績都是甲等,因同袍受到壓力才會出此下策。他認為,這只是自己一時疏忽,犯行輕微,軍方竟一次記兩大過,顯然不符比例原則,要求法院撤銷處分。
合議庭認為,軍方的裁罰是根據「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29點第1款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且陳男行為確實有違失,已構成「行為不檢」的違規樣態。此外,陳男雖辯稱被害人「造假」、「自導自演」,但合議庭根據兩人的LINE對話紀錄等,排除自導自演可能性。
合議庭認為,兩人的LINE聊天紀錄中,壓根沒提到「立法委員」、「立委」等用語,足證陳男辯稱有請立委幫忙根本是在瞎掰,全為卸責之詞。
合議庭也認為,此案已由軍方移送檢方立案偵辦,不論最後有沒有刑責,陳男的行為,在客觀上已經產生「行為踰越規範及破壞紀律」的狀況,足認他的行為已屬於「行為不檢」,構成《懲罰法》第15條第14款所規定「其他違失行為違反國防部頒定之法令」的要件。
合議庭指出,陳男服役已經23年,竟然向同僚誆稱可以付20到45萬元的費用,然後找立委抽單,此事相當惡劣,即使是初犯,也不能任意寬貸。合議庭認定軍方維護的乃是軍紀嚴明的國家法益,處置沒有裁量瑕疵,記兩大過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據此駁回陳男聲請。此案仍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