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社工被要求變形薪資回捐 勞動部:已違反勞基法最高可罰百萬元、累犯可加重

    2023-03-25 17:06 / 作者 徐筱嵐

    日前有立委直指,社福機構要求社工領薪資後,將一部分給予其他社工,要求政府正視此問題。勞動部今(3/25)表示,這種一次每月捐出一定金額的工資,未依約全額給付工資給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的情事,最高可裁處100萬元的罰鍰,若2至3年內違反同樣的情節,可加重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的1/2。




    圖片
    立委日前直指,南部社福機構涉嫌要求社工回捐薪資,變相規避工資回捐給機構,勞動部回應,此舉已觸犯勞基法,最重可罰至百萬元。翻攝王婉諭臉書




    立委王婉諭日前舉行記者會,近期爆出高雄市、台南市兩家社福機構,涉嫌要求社工每月回捐500元至2000元薪資,給予另一名社工,等同規避將工資回捐給機構的違法情事,要求政府正視社工此問題,並立即檢討改善。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黃維琛表示,工資是勞工工作獲得的報酬,雇主應依勞動契約約定的工資數額,全額直接給付,過去社福機構曾要求社工人員薪資回捐的情況,這種一次每月捐出一定金額的工資,未依約全額給付工資予勞工,仍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黃維琛說,少數社福機構要求社工人員於受領工資後,必須將其一部分工資給予其他同事的行為,雖然雇主看似依約定金額給付工資,實質上並未為完全給付,若查明確有相關事實,得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裁處,而勞動部已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違法認定的原則。



    黃維琛強調,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處理相關事宜,都會有其裁量基準,若該社福機構2至3年內再犯相同情事,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4項規定,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1/2,呼籲社福機構依照約定給付社工人員的薪資,勿再以任何不當方法損害社工人員受領工資的權益。



    另外,衛福部已建置「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台」,如接獲勞動法令的申訴案件,勞動部會立即交由地方政府進行查處,保障社工人員勞動權益。




    徐筱嵐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