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案,未來將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除將2050淨零碳排目標入法,擬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並每4年檢討一次外,也將展開碳費訂定作業,未來將分階段對排碳大戶開徵碳費,最快2024上路。
未來若事業具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於規定時限前,登錄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平台,並配合查驗機構查驗。主管機關得派人查驗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受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否則可處新台幣20萬以上20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行政院為達成2050淨零碳排、訂定階段性減碳目標,提出政院版《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但朝野政黨針對部分條文,經近日多次協商仍無共識,因此留至今日院會表決處理,在執政黨人數優勢下,最終通過民進黨團版修正動議。
三讀條文明定,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得設學者專家技術諮詢小組,應邀集中央及地方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等,經過公聽會程序後,訂定以5年為一期的階段管制,並報請政院核定後實施。
新法規定,為達成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得分階段對直接、間接排放源徵收碳費,費率由費率審議會訂定;直接排放源依排放量徵收,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量徵收。但生產電力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的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扣除。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若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用富排放技術,並提升能源效率及使用再生能源等相關措施,且能有效改善溫室氣體排放量,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碳費優惠費率。
新修正條文規定,碳費徵收後,將會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此基金將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包括補助獎助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補助地方政府及機關執行相關業務等用途。
三讀條文明定,若事業及政府提出自願減量專案,可申請帳戶,將減量額度移轉交易或拍賣。申請開立需檢具之資料、帳戶管理、扣減、排放額度移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涉及額度交易事宜,應會商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