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姓男子騎單車穿越閃紅燈路口,遭行經閃黃燈未減速蔡姓男子駕車撞死,事故鑑定田男肇事主因、蔡男次因,蔡男因此遭判刑6月緩刑2年;田男家屬擲筊後求償新台幣2000萬元。
蔡姓男子民國110年3月29日晚間駕駛自用小客車,沿南投市中正路由南往北直行,行經閃光黃燈交岔路口時,未減速慢行而撞上騎自行車的田姓男子,造成田男頭部鈍性傷、疑似顱骨閉鎖性骨折、疑似心臟損傷伴有心包積液等傷害,經送醫救治後當晚死亡,田男配偶提告,蔡男遭起訴。
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但被告駕車行經閃光黃燈路段未減速慢行,以約時速55公里通過,顯有過失。
田男則是騎自行車沿行人穿越道,通過設有閃光紅燈交岔路口,且未注意左側來車並禮讓先行,導致蔡男駕車閃避不及,車頭撞擊田男。
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認為被告蔡男為肇事次因,覆議意見為,「田男騎乘腳踏自行車,夜間行經閃光紅燈號誌路段穿越道路時,未注意左側來車並讓其先行,為肇事主因。蔡男駕車夜間行經閃光黃燈號誌路段,未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為肇事次因」。
死者家屬以「請求2000萬元是擲筊後所提出的金額」等理由進行和解,加盟經營鍋貼店的蔡男則主張月收約8萬元至10萬元,未婚需扶養雙親,除強制險已給付200萬元,任意險可再賠60萬元,另願再賠償60萬元,但因雙方對賠償金額看法有落差,刑事宣判前無法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
被告蔡男在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意見,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蔡男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天,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