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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旬婦顧癱兒50年「膠帶封口鼻」含淚奪命 檢方聲請不行國民參審「法院准了」

    2024-08-20 18:51 / 作者 侯柏青
    長照家庭需要彼此支持。示意圖,取自Unsplash
    八旬劉婦的兒子自小重度智能障礙、腦性麻痺及癱瘓,劉婦照顧兒子50年,晚年雖有外傭幫忙,但她疑因不堪長期身心折磨,去年母親節前,親手用「膠帶封口鼻」含淚終結兒子生命。檢方起訴後罕見主動幫忙聲請不行國民審判,台北地院審酌,檢辯和家屬意見一致,長期照護的弒親悲劇在邁向高齡化社會下屢有所聞,社會大眾多採同情態度,已無必要借重國民生活經驗、法律感情做判斷,為顧及劉婦病況及家庭隱私,裁准檢方聲請。可抗告。

    調查指出,年近八旬的劉婦,自小照顧臥病在床的三兒,她和丈夫同住,晚年家人聘請菲傭協助。不過,她去年確診新冠肺炎入院心繫病兒,返家隔離期間,卻發現兒子跟著確診。劉婦心裡掙扎多日後,為了避免造成家人的困擾,去年5/12決定親手了結兒子的生命。她先在兒子的嘴巴裡塞1萬元,然後用膠帶封住口鼻悶死他,劉婦則在旁伴屍痛哭。

    菲傭看到後連忙報警,但已經來不及搶命,警方獲報到場後,劉婦還不停在屍體旁啜泣,檢方複訊後鼻酸,諭知劉婦5萬元交保。檢方最終依家暴殺人罪起訴劉婦,全案進入國民法庭檢辯協商,罕見出現檢察官親自出馬聲請不行國民參審的逆轉局面。

    北市老母親手弒病子,叫救護車已經來不及。資料照。民眾提供

    北院合議庭裁定指出,劉婦對於檢方起訴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全部坦承。在檢辯雙方開啟的協商程序中,本案的義務辯護人、律師杜俊謙主張,劉婦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及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檢方也認同辯方主張,甚至連家屬都表示諒解及同情,表明不希望劉婦為此入獄的立場。

    檢辯雙方對於犯罪事實,以及被告刑度可能適用兩次減刑規定,全數站在同一戰線,檢辯和被害人家屬也都期盼法院能從輕量刑。

    合議庭考量,不堪長期照護壓力導致弑親的悲劇,在我國邁向高齡化社會的情況下屢有所聞,社會大眾對於此類弑親者,也多抱持同情的態度,既然本案不論犯罪事實、罪名乃至量刑,都沒有看到檢辯、被害人家屬存在分歧對立,這類型的案件,社會大眾也多表示同情,本案實際上沒有借重國民生活經驗、憑藉國民正當法律情感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的必要性。

    合議庭指出,不論是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或被害家屬,都明確表達不希望行國民參審。參酌被害人家屬為劉婦的丈夫和子女,他們對於劉婦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傷痛,照理來說,遠比一般被告、被害人之間沒有特殊親誼關係的兇殺案來得更刻骨銘心,被害人家屬所遭遇的,不僅是親人的離世,往後更必須面對、修復家人弒親後該怎麼與之繼續相處的矛盾困境。

    而劉婦所遭遇的,除了弒親帶來的巨大心裡陰影以外,更需要面對更生、復歸社會後怎麼自處、該怎麼繼續和家人一起生活的壓力。


    合議庭指出,劉婦目前年近80歲,為了心血管疾病,從2013年1月就持續看診追蹤治療,並於2017年8月住院動手術,迄今仍要持續看診。以劉婦的身心狀況,確實可能出現無法承受國民參審制度下的眾多媒體、民眾旁聽的檢視壓力,有導致病情失控的可能性。

    長照家庭的主要照護者容易衍生焦慮及憂鬱現象。示意圖。取自pexels

    合議庭考慮到被害人家屬、劉婦未來可能承受的傷痛、劉婦及被害家庭的私生活領域保障,認為如果採行國民參審制度,有可能對於劉婦本來就已經贏弱的身心狀況產生影響,本案狀況已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5條規定的「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的情況。

    合議庭聽取所有當事人的意見後,認為此案的犯罪事實、適用的減刑規定,既然都沒有爭議,檢辯雙方和家屬也都明確表達立場,體察本案被告、被害人之間的親誼關係,以及不希望在媒體前揭露家庭狀況的壓力,加上行國民參審後可能導致劉婦病況急轉直下。

    合議庭權衡訴訟制度追求的價值等因素後,合議庭認定,本案不採行國民參審是適當的,因此裁准檢察官的聲請。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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