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一名現年87歲的婦人輕微失智,無法自理生活,被其2名兒子指控在他們年幼時就棄養至今,皆由父親照顧長大成人,母親未盡保護教養責任,失聯也未給扶養費,兩人成長過程中缺乏母愛。但日前2名兒子被社會局追討安置費用,經訴請後法院免除其扶養義務。
該名87歲婦人輕微失智、重聽,無意思表示能力,生活無法自理,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2018年到2022年期間所得皆為0元,名下也沒有財產,財產總額也是0元,但目前每年領有重陽禮金2000元、健保局全額補助9912元,且自2020年1月起,每月領取3772元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法院認為現有資力不足以維持每月的最低生活,有受扶養之必要。
法院審理時,大兒子表示弟弟出生後都與他住在一起,母親不知去向,生了卻沒有養,他們從未被母親照顧,由於養父無能力扶養弟弟,弟弟小時候還去過育幼院,直到養父有能力才養弟弟到國小五年級,之後都由身為哥哥的他扶養。
法官考量這名婦人身為人母,在孩子成年前,依法負有扶養義務,卻在小孩出生不久到成年時都未盡到扶養義務,對於成長過程也缺乏照顧,也無正當理由,情節重大,因此依法宣判,2兄弟對母親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