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李姓男子當兵報到當天竟睡過頭,趕到營區後又進不去,只好作罷返家,遭法官判刑。資料照,非當事人。國防部提供
桃園一名22歲的李姓男子,2023年底收到「陸戰隊常備役軍事訓練徵集令」,並抽中海軍陸戰隊,應於指定時間前往屏東龍泉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報到。然而,李男卻在報到當天睡過頭,雖然自行前往營區,但由於無法聯絡到營區的人,他最終放棄報到並返家。事後李男遭到單位函送,法院審理後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判處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22歲的李男屬役齡男子,接受了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等徵兵處理程序。2023年12月7日,他收到通知應於同月27日上午8時40分在桃園高鐵站集合,前往屏東龍泉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報到。然而,李男在報到當天未按時到達,也未在入營期限5天內報到,因而遭到單位函送偵辦。
偵訊時,李男坦承當天睡過頭,雖然有告知區公所,會自行前往營區報到,但抵達營區外時,無法進入也無法聯絡營區的人,因此放棄返回台中住家,後續他也未再次報到。
檢方認為,李男並非因不可抗力的天災或因病導致,未能參加徵集,即使睡過頭,他也應該在自行到場後取得有關單位的證明。因此檢方認為李男的辯詞與常情相違,將他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經桃園地院審理,法院認為,李男有服兵役的義務,明知應受徵集,卻無故未依規定報到,破壞徵兵制度執行的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兵力,且犯後否認犯行。法院最終判處李男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