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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撫卹金差很大 基隆警值班台遭撞死非因公殉職? 警政署:仍在審查中

    2024-07-15 20:27 / 作者 孫蓉華
    警員蘇昱鴻(右)在值班台遭撞死是不是因公殉職引發討論。圖為他今年1月26日參與轄區寒冬送暖行動。翻攝自基隆警馨雲臉書
    新北市34歲簡姓男子今年2月29日駕駛一輛偷來的小貨車,沿著台62線往基隆方向高速行駛,先撞死一名劉姓巡路員後,再衝進八堵分駐所,撞死當時正在執勤的24歲警員蘇昱鴻。簡男後棄車逃逸至鐵軌間,遭行經的區間車當場輾斃。基隆警察局以蘇員「因公殉職」呈報,卻傳出警政署認為未達標準,請基隆警察局以「因公死亡」呈報,讓基層不滿。警政署今(15)日表示,此案仍在審查中。

    新北市貢寮區34歲簡姓男子,2月29日在澳底漁港偷走一輛小貨車後,先後撞斃劉姓巡路員以及八堵分駐所警員蘇昱鴻,簡男最後也被火車撞斃。但今傳出,警政署認定蘇姓員警未達「因公殉職」應為「因公死亡」,引發議論。

    對於「因公殉職」或「因公死亡」的質疑,警政署回應指,先前銓敘部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審定「執行任務發生意外危險以致死亡」,另是否符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6條「執行勤務中殉職者」之要件,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後,請基隆市警察局補充說明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憑辦。

    警政署說,此案經基隆市警局今年6月再次函報,刻由本署會辦各相關單位表示意見中,並將擇日邀集「審查小組」成員召開會議審議。

    警政署強調,本案尚在審查階段,將彙整相關單位意見,儘速召開審議會議,全力協助蘇員遺族爭取最優撫卹。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殉職者可見,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執行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二、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基層員警認為,蘇姓員警應符合因公殉職條件。

    引發議論的原因是,「因公殉職」和「因公死亡」兩者的撫卹金相差大,若因公殉職是以最高最高俸4萬6千元計算,給予240個月,一共1104萬元。因公死亡則為本俸2萬1千元,給予180個月,一共378萬,撫卹金就相差726萬。且在慰問金的部分也不同,若為因公殉職,其遺族可拿到1200萬至1400萬元不等,但因公死亡則遞減為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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