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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嗆「來打我啊」!他真拿8.8公斤鐵棍K死同事 莽撞工人判9年定讞

    2024-05-28 11:10 / 作者 侯柏青
    台北地院國民法庭。資料照。陳品佑攝
    在高雄燕巢區鋼鐵廠做工的王姓男子,去年和林姓同事吵架,他疑不滿林男屢嗆「你來打我啊」,竟拿鐵棍朝對方揮打而擊中其頭頸致死。王男犯後返家換衣服後到警局自首,國民法官去年10月依傷害致死罪判9年。檢方上訴求重判11年10月,王男則求輕判4年半;高雄高分院支持國民法官見解,維持9年刑度。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一審國民法庭認定,林男去年1/12下午4點停止配合王男工作,雙方起口角,王男隨手拿起重達8.8公斤(長88公分、寬5公分、厚2.5公分)的鐵棍,朝林男左胸以上部位揮打1下,擊中林男頭頸交界部位導致癱倒。林男頭部外傷、硬腦膜下腔出血、腦幹出血、腦幹橋腦、大腦橋、腦室周圍及腦髓瀰漫性壞死,王男妻子目擊後趕快連絡同仁緊急送醫,但林男搶救4天後仍不治。王男則在行兇後先回家換衣服,之後自行前往警局報案自首。

    國民法庭考量王男自首認罪,而且賠償35萬元及願意過戶共有土地、向家屬道歉等理由,判他9年有期徒刑,但檢辯均提上訴。

    王男上訴主張,他是因為受不了對方酒後一邊抽菸一邊挑釁「你來打我啊」,大受刺激下才犯案,但國民法官都不採信這些說法;況且,他在犯後也一直關心林男傷勢,悔恨自己太衝動,另賠償6000元(每月3000元,付2次)給家屬,以後也願意繼續賠償,他犯後甚至罹患身心症,國民法庭疏未考慮這些對他有利的減刑因子。

    王男另從量刑系統出發,他認為查詢司法院建置的量刑系統後發現,「被告於審理中全部自白」且「符合自首」的「傷害致死」案例,合理的量刑區間為5到7年10月,他認為上述案件的犯行都比他的案子嚴重很多,因此建請法院輕判4年6月。

    檢方則反批,王男固然符合「自首」條件,但他在偵查中供述多處不實,讓檢警仍須進行訊問、鑑定及比對才還原真相,其舉動無助於節省司法資源,而王男行兇後就離開,根本沒施救林男,林男在醫院躺了4天,他根本沒去探視,顯然欠缺真摯悔意,應該不適用「自首」減刑。檢方也抨擊,王男「先前已屢對(被害人以外)職場同僚暴力相向」,應該從重量刑,建議法院改判11年10月。

    二審合議庭則認為,為了尊重國民法庭量刑反映的「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只能在量刑超過區間出現錯誤或濫用裁量時才能撤銷判決。國民法庭認定王男符合自首減刑屬於「量刑事實評價」,並未濫用裁量權;至於國民法庭雖然沒將檢方舉證「王男屢次對同仁暴力相向」記在判決書裡,但是判決書本來就是「簡化、擇要」,沒記載不等於「漏未審酌」。

    合議庭也認為,國民法庭不採信王男因死者挑釁才犯案,二審必須尊重認定事實,王男聲稱他在一審判決後持續賠償,但多賠償6000元,和王男造成的損失來比微不足道。至於王男拿量刑系統主張輕判,合議庭表示,量刑系統有其限制,輸入特定檢索條件時會導致案例只剩個位數,應該要防止這些個別數據誤生權威和定錨效應,才符合國民參審的宗旨。王男操作該系統只得到4件結果,不能據此推論他的刑度過重。

    二審合議庭綜合判斷後,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檢辯上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定與原審相同,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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