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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憂勞保破產!31藍白黃立委控《勞保條例》違憲 大法官「這理由」裁定不受理

    2024-05-27 16:00 / 作者 侯柏青
    憲法法庭。侯柏青攝
    包括前民眾黨立委賴香伶在內的31名藍、白、黃營立委,在前屆任期中,認為現行《勞工保險制度》無法維持財務平衡,現行制度恐讓現行工作世代或未來世代處於「淨提撥」的狀態,導致後代的自由權處於高度不確定風險,據此聲請大法官宣告違憲。不過,憲法法庭認為,根據《憲法訴訟法》規定,立委若認為有違憲疑慮,應先行使修法權,「修法未果」後,才能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全體大法官因此一致裁決不受理。

    包括賴香伶在內的前屆國民黨、民眾黨及時代力量等31名立委,共同提案指出,勞保基金即將用盡,現行《勞保條例》無法維持財政平衡,遑論存續發展,只憑政府預算挹注不符合社會保險精神,目前的多數工作世代及未來世代都是「淨提撥」狀態,而鉅額負債讓未來世代處於高度不確定風險,違反代際正義原則。

    立委們認為,勞保年改制度相較軍公教年改,也違反平等原則及延伸的體系正義原則,不符《憲法》委託實施社會保險的意旨,有高度違憲之虞,因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立委們盼大法官宣告《勞保條例》第13條、19條、58條、59條、63條之二、66條及69條(關於保險費、保險給付、保險基金及經費等)牴觸《憲法》153、155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規定。

    憲法法庭認為,《憲訴法》明文規定,立委現有總額4分之1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為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指出,立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依據《憲法》規定,有議決法律制定案或修正案之專屬職權。立委基於維護憲政秩序及法治原則的職責,於制定或修正法律時,應自行審定符合憲法意旨之條文。假設法律公布施行後經過相當時間,立委認為有違憲疑慮,應先提出修正案,確定修法不成後,才能有4分之1以上的立委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如此才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修法未果」的意旨及符合《憲訴法》的審查「行使職權」的構成要件。

    憲法法庭解釋,在此個案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勞保條例》相關規定,分別是在1979年、2000年、2008年修正公布,相關法規已實施相當時間,聲請人(指此次聲請的立委)並非屬於議決這些規定的該屆次立委,倘若確信《勞保條例》有違憲疑慮,立委們應該先行使修法權,不成功後,才能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以符合《憲訴法》規範要旨。

    根據調查,部分立委雖然曾就部分條文提出新增或修正草案,但直到去年11/29提出釋憲聲請之前,這些新增草案或修正草案,仍然在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審查中。大法官認為,依程序不符合前述「修法未果」意旨,也不符合「行使職權」的要件。

    大法官另審查,部分聲請立委雖然曾經分別在2020年3月25日及9月23日,擬具「勞工保險財務永續特別條例草案」,另外在2023年4月19日擬具「立法院公共年金改革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還針對「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提出預算凍結案,但聲請人並未具體表明這些草案和預算案,和勞保條例的違憲疑慮有什麼關聯性,也不符合《憲訴法》構成要件。

    憲法法庭表示,聲請案和《憲訴法》49條規定要件不符,經15名大法官全體一致決議,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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