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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性別免術免診斷變更性別登記案 法院判至少提供1張診斷證明

    2024-08-15 21:02 / 作者 鄭惠元
    跨性別女性Vivi。洪敏隆攝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盟(伴盟)去年4月協助跨性別女性Vivi尋求變更性別登記為女性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8/15)判決,認定內政部97年函釋要求跨性別者提出兩張醫師診斷證明,以及摘除性器官始能變更性別的行政命令違憲,因此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但法院認為變更性別要件仍需符合112年最高行政法院所闡釋的弱醫療框架,當事人應至少提供一張醫療診斷證明,因此未直接命戶政准予Vivi變更性別為女性,而是命戶政機關重新處分。伴盟回應,法院判定內政部函釋違憲應採弱醫療模式,將繼續上訴爭取依社會證據換證。

    伴盟指出,本案當事人Vivi則未提交任何醫療診斷證明,取而代之的是提供日常生活照片,以及母親與友人提供給法院的書信。Vivi解釋自己從來沒有因為性別認同困擾到需要尋求醫療協助,也不曾尋求手術或藥物的介入,對自己目前的性別狀態非常自在,只差一張符合性別認同的身分證,就能夠免去出示證件時的焦慮與困擾。

    伴盟表示,雖本案並未全面勝訴,但其認為本案相較於之前已有了更進一步的突破,法院對於醫療診斷證明書的要求從兩張以上減少到一張,顯示法院對於過度醫療的現況是有反省的;然而遺憾的是,法院仍舊未能完全揚棄醫療框架,堅持要由醫師背書才能變更性別。

    對此,伴盟律師團認為112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見解核心應該是「跨性別者具備穩定的認同」以及換證要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而要證明此事並不一定要透過醫療診斷,因此律師團與當事人Vivi討論後決定繼續上訴,爭取依照社會證據變更性別。

    伴盟認為,本案判決命戶政機關應重為處分,雖然無法期待行政機關能一步走向社會證據模式,但伴盟仍懇切呼籲行政機關能立即依照法院意旨揚棄手術要件;對於社會上仍有許多人難以理解部分跨性別者完全無需醫療介入即可活出自身認同,伴盟也承諾會持續進行相關的教育與社會溝通工作,讓跨性別者的多元樣貌能被社會看見與聽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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