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金控大股東干政,健全金融業公司治理,金管會今(12日)天表示,將推動修訂金控法及銀行法新增大股東課責規範,參考國外案例,若大股東踩紅線,可祭出罰鍰、要求賣股或交付信託,研議審酌國情修法,預計今年第2季將修正草案提報行政院審查。
金控大股東干政時有所聞,金管會近年金檢也發現確實案例,但行政裁罰只能針對在金控任職的董、總等高層經理人,法令上「無法真正開罰大股東」,造成只有經理人被開鍘的現象。為強化公司治理,針對大股東干政,金管會除要求第一季各銀行提出內部自律規範,金管會今天在新春記者座談會上揭露,已規劃在銀行法及金控法增訂大股東課責規範,第2季會將修法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
目前國外針對大股東干政,懲處措施包含罰鍰、要求處分持股及要求交付信託等。觀察國外處罰方式,有些是按照干預天數以天計算裁罰金額,並祭出高額罰鍰,金管會表示,國外作法都會納入考慮,並會審酌台灣國情,進行研議。
金管會去年已明確要求各金控、銀行第1季底前訂定內部規範,並讓大股東知悉相關規定。
銀行局指出,大股東與公司間溝通互動應遵循的三大原則:一、大股東想知悉公司經營時,應透過指派委任的法人董事,必要時法人董事可邀公司經理人陪同與該股東溝通,並由公司作成紀錄;大股東只能透過法人董事「關心」而非直接參與會議。
二、大股東會董事會議案、或公司經營決策有建議時,也應由委任的法人董事提出,禁止大股東逕自召集會議、或不當介入決策。
三、大股東就其所獲悉的公司重大訊息,在消息揭露前應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利用該資訊做內線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