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立委擬修央行法來設置主權財富基金,央行總裁楊金龍態度強硬,央行最新報告書也提出4點來表達立場。廖瑞祥攝
立委擬修《中央銀行法》設置主權財富基金,央行最新報告再度回絕,並提出4點表達立場,一是草案所擬的事項非央行法定經營目標,無「法」設立此基金且無法主管;二是外匯投資基金公司由政府獨資,屬於國營事業,無法授權排除規定;三是不宜無償撥用外匯存底,應設立獨立專業管理機構;四是政府應制定專法設立,避免影響央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5/24)將審查民眾黨立委吳欣盈等64人擬具的「中央銀行法第20條及第33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央行總裁楊金龍將親赴財委會報告。由於修正草案總說明求央行應提撥外匯儲備總額的一定比例10%,設立外匯投資基金做為我國之主權財富基金。
央行最新報告書出爐,提出4點說明表達立場。一是修正草案擬累積國家財富的目的,投資策略性、關鍵技術產業,及設立外匯投資基金公司等事項,均非央行法定經營目標,無法由央行設立此基金,亦無法由央行主管此公司。
二是草案擬設立的外匯投資基金公司,既是由政府獨資,即屬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所定的國營事業,其人事、財務(預決算)、業務等均有相關規範,無法依本草案之授權排除相關規定,自無法達成本草案之目的。
三是長期以來,央行對政府設立主權財富基金向來持正向、開放的立場,惟強調不宜無償撥用外匯存底。倘若政府經審慎衡酌決定設立主權財富基金,建議應由政府制定專法並全額出資,設立獨立專業管理機構,並明訂管理機構的政策目標、治理及監理架構等。
央行並指出,各國主權財富基金是由政府非央行主導成立,且外匯存底首重安全、流動性,與主權基金投資目的不同,亦非央行經營目標,修正央行法無法達成設立主權財富基金目的,並提醒主權基金遵循聖地牙哥原則,恐限縮投資自主性,政府將難以藉此進行帶有政策目的投資。
最後,報告也提到,5/10舉行的「中央銀行法第 20 條及第 33 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中,與會的多數專家學者及相關政府部會代表多與央行立場相同,政府如決定設立主權財富基金,建議應由政府制定專法規範,以免影響央行貨幣政策獨立性。
綜合近期輿論及主要媒體社論的論點,央行表示,台灣若要成立主權財富基金,應先思考如何定位、須參考何種模式,以及能否達成預定的目的。僅用修正中央銀行法予以規範,並不妥適,而是應該循序漸進,另由政府制定專法,逐步建立主權財富基金才是負責任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