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呼籲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仿效歐元區著手試編「房價納入CPI」,提供央行作為貨幣政策參考指標,央行於5/16提出3大回應。資料照
針對外界呼籲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仿效歐元區著手試編「房價納入CPI」,提供央行作為貨幣政策參考指標。央行今(5/16)提出3大回應,一是房價非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衡量範圍,居住服務價格如房租等才會納入CPI編算;二是主計總處已將「自有住宅設算租金」納入CPI統計;三是歐盟統計局(Eurostat)與歐洲央行(ECB)等研議將「自有住宅設算租金」納入HICP,因不利通膨指標即時性故未被採用。
近年來,不少學者呼籲主計總處仿效歐元區著手試編「房價納入CPI」,提供央行做為參考指標,對此,央行今日下午提出3點回覆。首先,CPI係衡量一般家庭購買「消費性」商品與服務的價格變動情形,一般住宅市場房價屬資產價格,不會納入CPI衡量,住宅提供的居住服務成本如「房租」才會納入CPI。
至於房租可分成租屋者支付之「實際市場住宅租金」與「自有住宅設算租金」(owner-occupied housing, OOH),CPI若將前述二者同時納入,較能反映實際的居住服務成本。
其次是,主計總處與美、日、英等多數國家均已將「自有住宅設算租金」納入CPI統計,目前歐元區並未將「自有住宅設算租金」納入其CPI、即調和消費者物價指數(HICP)統計。
1.台灣和美、日、英等多數國家採租金等值法(rental equivalence or imputed rents approach)
2.加拿大、瑞典、冰島等部分國家採使用者成本法(user cost approach)
3.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少數國家採淨取得法(net acquisitions approach)
4.愛爾蘭等極少數國家採支付法(payments approach)。
至於南韓、歐元區等則未納入。
最後,歐盟統計局(Eurostat)與歐洲央行(ECB)等單位於10多年前開始合作研議將「自有住宅設算租金」納入HICP(即HICP+OOH),遲至近年方發布試編結果,主要其存在若干問題尚待釐清。
1.目前歐元區對自有住宅成本的衡量,尚未能將資產性質(土地價格)與消費性質(房屋價格)做適當的分離。
2.歐元區自有住宅成本屬季度資料、延遲較久,若將其納入HICP計算,不利通膨指標的即時性。
因此,試編結果尚未被正式採用;HICP目前仍是ECB的貨幣政策主要參考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