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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上訴2-1】林杏兒案是螺絲鬆了還是制度使然?檢察界該學到的一堂課

    2023-10-27 07:00 / 作者 侯柏青、呂志明
    台北市議員林杏兒當選無效之訴,因檢方逾期1天上訴,讓她輕鬆保住議員席位。廖瑞祥攝
    士林地檢署對台北市議員林杏兒提出民事當選無效之訴,一審敗訴之後,又出現逾期1天上訴的程序瑕疵,因而遭高等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由於選舉訴訟為二審確定,林杏兒不戰而勝保住議員席位,各種政治揣測不斷,但更多的檢討聲浪來自,到底是個案的螺絲鬆了?還是民事判決的「送達方式」原本就有問題?

    「我已督導高檢署了解事實真相,如果有任何不法或不當行為,會依法處理。」10月19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審法務部預算,法務部長蔡清祥被問到林杏兒逾期上訴的問題時,臉色顯得嚴峻。不過,一週過去了,到底是哪個環節出紕漏?高檢署的行政調查報告仍未出爐,事情的真相仍然不明。

    衝鋒陷陣辦蕭景田賄選,檢方上演「捉放曹」

    時間回到去年(2022)11月26日,國民黨士林北投區市議員候選人林杏兒,初試啼聲就搶下市議員寶座,她12月25日風光上任,沒想到翌日起,檢調祭出一連串的司法偵辦動作,上演宛如八點檔般的精采戲碼。

    檢調去年底根據線報,懷疑前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及士林北投黨部執行長曾繁川在去年11月間,涉嫌將「現金裝信封袋」,以6000元、1萬元不等的價格幫林杏兒向多名里長買票。士檢指揮調查局在12月26日發動搜索,調查官趕赴蕭景田彰化老家逮人,蕭情急下翻牆落跑,3天後遭檢方通緝。

    蕭景田神隱,檢方偵訊後將曾繁川依賄選罪交保5萬元,至於林杏兒的部分,由於檢方未掌握到她的涉案證據,僅列為證人。

    檢方如火如荼地辦賄選,另一方面則考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起訴時效,去年12月30日就趕著向士林地院民事庭提當選無效之訴。

    隔年(2023)1月3日,蕭景田主動向檢方投案,卻和檢方上演一齣「捉放曹」,檢方兩度聲押失敗,蕭景田的交保金也從800萬狂拉到1500萬元,才確定免予羈押。

    今年2月23日,士檢依賄選罪嫌起訴蕭景田等11人,而這起賄選案的刑事部分還在一審纏訟,民事庭則受限6個月內結案的規定,士林地院民事庭在今年7月14日判決林杏兒「當選有效」。

    檢方首戰吞敗,磨刀霍霍地預備在高院開闢新戰場,卻出現逾期1天上訴的荒謬疏失,也間接導致林杏兒不戰而勝,掀起軒然大波。

    林杏兒案大事記


    檢方哪裡出錯?高院裁定解密

    這場當選無效之戰為什麼草草收場?高院的裁定透露了答案。

    高院指出,《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的上訴期限應為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天內」,上訴逾期,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而送達可送到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如果無法直接會晤應受送達人,可以將文書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

    高院調查,士院7月14日宣判後,7月18日就將判決送到士檢委任的訴訟代理人「陳OO」陳報的地址(即士林地檢署的台北市士東路地址),收發室人員在送達回證上蓋「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收狀章」。

    高院表示,判決已經在7月18日合法送達,由於檢察官所在地就是法院所在地,檢方向原法院投遞上訴狀不必加計「在途期間」,上訴期到8月7日屆滿,檢察官8月8日才提上訴,已是違法上訴。

    士檢另向高院爭論,主張收發室人員不是「受僱人」,他們沒有蓋私章或簽名,不具送達效力,認為應該以檢方委任的訴訟代理人「陳OO」實際收判的日期(7/25)為合法送達日。

    但士檢的說法未被採納,高院搬出司法院與行政院會同發布的「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強調接收郵件人員(士林地檢收發室人員),會被視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僱人」。

    高院加碼表示,檢察官從去年提選舉訴訟後直到送判決為止,法院寄發的通知書、補正函,都是送到同一個地址,且都由收發室人員蓋章收受,在一審打官司時,也沒有任何人質疑「送達方式」,檢方在每次庭期都有到場,證明收發室人員有權為檢察官或訴訟代理人收下訴訟文書。

    高院不採信士檢的主張,裁定駁回上訴,此案不得抗告,由林杏兒拿下民事最終勝利。

    檢察官陋習「最後一天上訴」是導火線?法界雜音四起

    花了這麼多功夫,士檢卻在最後一刻功敗垂成,法務部忙補破網,除了責令高檢署調查,還發函高檢署要求轉知各地檢署「注意上訴時效」,還要求高檢署提出策進方案。

    身為當事人的士檢低調表示,此案為院檢對於「上訴起算日期」認知不同,檢方除深入研議裁定理由,還要就當初收判過程進行內部行政調查,後續將依照高檢署指示,儘速查明,釐清責任,並對外說明,以昭公信。

    雖然高檢署還在調查責任歸屬,但一名身經百戰的資深檢察官點出「檢察陋習」,他分析,「這案子的焦點,不是檢察官何時收到判決書,而是收判後不能拖,應該趕快提上訴,如果評估時間來不及,也可以先『聲明上訴』,20日內再向法院提出理由書。部分檢察官習慣性在期限最後一天才提上訴,只要稍微記錯或拖延時間就會出大事。這個案子就是當頭棒喝!」

    不只是他有這樣的感慨。

    10月19日,檢察官論壇有檢察官以標題「又搞上訴逾期?」文中不客氣地點出這個殘酷的事實。

    署名「世風日下」的檢察官貼文砲轟,上訴期間都改成20天了,還可以逾期上訴?遇到特殊案件,就來個逾期上訴,讓被告順利躲過去?這過去可不是沒前例可循。史蹟斑斑嘿!

    他提到,這種案件通常從偵辦開始,直到判決確定,甚至要執行時,主任、襄閱及檢察長都會特別關注,畢竟有後座力的。後座力大時,檢察長都可能會被換掉。況且,明年要選舉,在這種敏感時刻突然發生這樣的情況?真的是匪夷所思!任誰都知道「挑最後一天處理」可能有出差錯,幹嘛還這樣幹?

    他認為,種種跡象讓人不得不合理懷疑是刻意搞技術性放水,用這種方式圖利特定政黨人士。真的沒貪瀆問題嗎?沒利益交換嗎?你信了?我就是不信!

    這名檢察官在內部論壇裡留下的質疑,洩漏了法界難以啟齒的心聲。

    律師黃帝穎抨擊,檢方這次犯下明顯的「低級錯誤」,《刑事訴訟法》已經把「上訴不變期間」列在那,司法官卻沒有盡到法律人應有的「注意義務」。

    他感嘆,這個案子涉及的政治敏感度非常高,還牽涉到國民黨大咖蕭景田,一個六都議員當選無效之訴,背後還有國民黨中常委涉案,可謂「重中之重」的案件,檢方竟犯下這種錯誤,也難怪社會質疑聲浪這麼大。

    他也表示,法務部說要督導高檢署調查,但已經超過一週了都還沒下文,導致社會疑慮迄今沒獲得解釋,他呼籲高檢署趕快公布哪個環節出錯,釐清責任歸屬,給社會一個交代,「大家還在等答案。」。

    他更提醒,「不要把錯誤推給書記官等等的小公務員,本案的主體就是檢察官,檢察官必須扛責,不要找代罪羔羊。」

    國民黨前中常委蕭景田涉入賄選案,備受社會關注。資料照,讀者提供


    解方1、選舉訴訟具重大公益,檢察官送達應有特別規定

    不過,與其事後究責和檢討,最重要的其實是找出「問題出在哪裡?」

    律師楊佳陵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刑事判決的送達,應該是直接送交「承辦檢察官」,這條規定讓檢察官有權決定何時用印,算是一種送達的「優惠空間」。她解釋,檢方畢竟是國家的律師、公共利益代表人,刑事案件的送達須由「承辦檢察官」收受才算數,不能遽以「檢方收發室」時間為準。

    但民事案件的送達標準和刑事案件卻不一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如果是送到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這種不會直接見到「應受送達人」的狀況,(法院人員)可以把文書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例如管委會或收發室人員,都有權限代收。

    她點出,民事庭的法官通常認為「兩造平等」,不會特別意識到「選舉訴訟有極重大的公益性」,檢察官打選舉訴訟時,如果在「送達」這塊,失去《刑事訴訟法》上的優惠空間,等於是和一般民眾打訴訟一樣,會很容易出現問題。

    她表示,依據實務經驗,如果不是刑事判決,檢察署收發室人員收到公文後,會逐層樓派送,不一定馬上會交到檢察官手上,如果「公文旅行」1天後才送到承辦檢察官手上,這種公文旅行的時間,不該由全民吸收。「檢方是衙門,若用《民事訴訟法》的計算方式,等於是一開始就去掉1、2天,類比之下,檢察官收文是否反而比一般民眾更不公平?」

    她認為,要正本清源解決問題,建議法務部可以思考,即便是選舉訴訟是民事訴訟,內部規定上還是要比照刑事判決的流程,請「法警」以送到「檢察官手上」為準。

    此外,她也指出,高院裁定仍有盲點。

    《民事訴訟法》特別規定,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她表示,律師打民事訴訟時,受任範圍須確定客戶是不是要求律師有「送達代收權限」。在這起選舉訴訟裡,上訴人是「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公法上的機關,訴訟代理人則為「陳OO」,不過,高院在裁定沒解釋「陳OO」受委任時有無「送達代收權限」,就直接認定因為該案「向來」書狀、開庭通知「只要送到收發室就算數」,這部分的法律論述「有點太快」。

    士林地檢署在林杏兒一案逾期上訴,掀起檢討聲浪。廖瑞祥攝


    解方2、檢方廣提當選之訴,可由電腦系統示警

    另一名資深檢察官則吐露,在刑事判決領域,通常會存在「院檢默契」,但民事判決卻缺乏這些默契,導致檢察官產生工作困擾。

    他解釋,院檢之間對於送達刑事判決,存在不成文的「院檢默契」,不少法院會選在「週一」送交刑事判決,加計20天上訴期後,期限通常會落在周一,如此一來,檢察官遇到複雜案件時,還有週末當緩衝期思考是否上訴。

    此外,法院送交刑事判決時,往往是由收發室人員拿著「送達本」,送達本裡會將刑事判決及送達證書一併夾著交給檢察官,檢察官視收文時間後蓋章(表示收到),而回證上的時間就是檢察官蓋章的時間,也是法院採認「送達」的正確時間。

    然而,民事判決不但缺乏「院檢默契」,也沒有任何收判優惠,對民事庭法官而言,寄送判決後,只要收發室人員在回證上蓋章就算數,收了就是收了,鮮少有灰色地帶,自然容易衍生問題。

    最高檢察署近年來雷厲風行查賄下,各地檢也積極針對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統計,各地檢針對去年的九合一大選,已在各地院提出181個當選無效之訴,共有188人和檢察官大打民事官司。提起的對象除了國民黨的林杏兒,還有脫離國民黨參選的苗栗縣長鍾東錦。

    他說,隨著檢察官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的頻率越來越高,如果不徹底解決送達的問題,後果將難以想像。

    他認為,除了考量修法或研議內規,現階段可以做的,就是在檢察系統的案件管理系統裡加裝民事選舉案件的警示選項,由電腦提供多一層防護。

    他解釋,目前檢方的案件管理系統時,全都是針對「刑事案件」,上面至少臚列超過20個警示項目。舉例來說,檢察機關收案後,至少每3個月要進行一次(有進度),若案件逾3個月沒動靜,系統會警示「逾期3個月」,代表「違規了」,在羈押到期前15天,系統也會自動跳出警示。

    檢方案件管理系統警示項目


    不過,當選無效之訴屬於民事訴訟,不屬於警示列管範圍,目前只能由人工管理,倘若收發室或承辦人漏未提醒,每天忙翻天的檢察官怎麼可能會記得?

    他認為,將當選無效之訴列入警示系統,絕對可以幫上檢察官的忙。「查賄那麼興盛,檢察官未來提當選無效之訴的案例也會越來越多,開發警示系統絕對是必要的,透過電腦正確記錄時間,就不會搞錯上訴期限。」

    檢察官案件負荷沉重,已是不爭的事實,與其無視其辛勞一味檢討究責,倒不如直球對決,正本清源的幫忙解決問題,才是重新贏回全民信賴的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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