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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騷防治鐵三角!《性騷法》三讀 權勢性騷最重關3年、延長申訴期

    2023-07-31 13:21 / 作者 胡家銘
    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主席游錫堃敲槌。廖瑞祥攝
    立法院臨時院會今(7/31)三讀修正《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加重多項權勢性騷擾罰則,明定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酌定損害額1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刑罰方面,規定若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擾,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罰方面,也從現行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增加至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

    自政壇延燒至各界的「Metoo」運動層出不窮,引起社會關注,促使行政院著手推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性平三法」修正。今院會續處理《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

    依現行條文明定,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今三讀條文新增:「屬於權勢性騷擾者,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1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此次修法特別針對權勢性騷擾提出多項規範,其中,三讀條文延長性騷擾事件的申訴期限,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得於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內、事件發生7年內提出申訴,非屬權勢性騷擾者得於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事件發生後5年內提出申訴,若被害人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

    罰則方面,現行法規明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等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三讀條文則新增規定,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但該條文屬告訴乃論之罪;行政罰方面也新增規定,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另為保護性騷被害者個資,三讀條文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識別被害人身份資訊,但被害人為成年人且本人同意、受監護宣告者取得其監護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受此限,違者可處6萬元至60萬元罰鍰,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可處罰網路揭露的行為人;但若經成年的被害人同意,或檢察官或法官依法認為有必要者等情形,則不在此限。

    時效方面,三讀條文規定,在《性騷擾防治法》修法通過施行前,已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尚未終結者,及於修正施行前已發生而於修正施行後才受理者,均適用修正施行後的程序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民進黨立委范雲也在《性騷擾防治法》三讀後發表感言表示,這次修法,延長了性騷擾的申訴期限,要求主管機關必須提供被害人服務,並且,將性騷擾的認定,從警政移轉到社政機關,希望當制度建立,被害人就不需要再被迫在輿論的法庭中接受審判,尋求他想要的正義。

    范雲說,「修法不是MeToo運動的結束,反而是新一波改革的開始,也是新一波性別運動的開始」,文化的改變,才是真正困難之事,如何改變過去縱容加害人的文化,真正在校園、職場、社會,建立性別平等意識,才能真正從源頭接住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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