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通過,資料照。廖瑞祥攝
立法院院會今(5/30)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傷害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以及「持有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增列為不得上訴三審法院案件;另外,修正條文規定,觸犯「傷害罪」、上述「毒品罪」、「贓物罪」、「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等,為提升審判效能,一審將改為獨任審判。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規範,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等罪,以及刑法竊盜罪、侵占罪、背信罪、恐嚇罪、詐欺罪、贓物罪,經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三審法院。
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於本月10日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過程中,原本司法院提案將《刑法》「過失致死罪」、「聚眾鬥毆罪」也納入,但委員會審查時,法務部顧慮此舉將過度限制人民訴訟權,因此持保留意見,相關條文經黨團協商後,司法院修正條文在今日三讀通過。
司法院提案說明,「傷害罪」法定最高刑度,已從有期徒刑3年修正為5年,為免因擴大上訴三審案件範圍,導致影響三審妥速統一法令解釋及適用效能,因此規範「傷害罪」不得上訴至三審;另也考量「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二級毒品純質淨種20公克以上罪」,案情往往相對單純明確,過往案例,上訴維持率極高,因此為合理分配及運用司法資源,也納入不得上訴至三審範圍。
修正條文規定,一審獨任審判範圍擴大,將納入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等罪;以及《刑法》傷害罪、助勢聚眾鬥毆罪、竊盜罪、詐欺罪、贓物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以及「持有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以及「特定詐欺罪」還有《洗錢防制法》中的「洗錢罪」、「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
此外,由於現行《刑訴法》規定抗告期間為5日,司法院表示,由於《民事訴訟法》規定抗告期間為10日,相較下《刑訴法》過短,加上立院也在4月時三讀通過《刑訴法》修法,將聲請回復原狀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處分的期間(準抗告),均已延長至10日,因此,修正條文也將原抗告期間5日修正為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