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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增修《工會法》「廠場」規定 強化保障勞工團結權

2025-03-13 14:06 / 作者 楊文琪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說明修法重點。行政院提供
因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宣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有關「廠場」定義與成立要件規範雖無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但因無《工會法》明確授權而牴觸《憲法》法律保留原則。為符合憲法法庭判決宣示之意旨,完善《工會法》有關「廠場」規範,勞動部今(3/13)日於行政院院會中報告擬具工會法第6條之1、第7條修正條文草案。行政院長卓榮泰裁示,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勞動部指出,此次修正重點有三,包括一、將「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有關「廠場」之規定增列於工會法,以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

二、配合「營業登記規則」修正為「稅籍登記規則」,調整條文文字為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以使各法規用字一致。三、將廠場工會籌組要件中「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修正為「設置會計單位」,並增列「專責會計人員」,適度增加籌組要件之彈性。

勞動部表示,工會法自2011年5月1日修正施行迄今已逾10年,這次《工會法》第6條之1、第7條之修正,適度放寬勞工籌組廠場工會之要件,以強化勞工團結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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