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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控訴科慕公司大量解僱「挑對象」 勞動部:違法工會法可重罰100萬

    2023-08-30 11:16 / 作者 徐筱嵐
    台灣科慕公司再爆特意挑工會幹部進行提早資遣,科慕工會和桃產總再赴勞動部抗議。資料照
    台灣科慕公司再爆爭議!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台灣科慕(股)公司企業工會今(8/30)再赴勞動部抗議,原本勞資雙方於8/14達成協議,但公司公布第一梯資遣名單中,讓工會代表「提早資遣」,工會和桃產總質疑此舉試圖妨礙工會會員爭取權益,向勞動部陳請、喊話,停止美資企業的惡行。

    勞動部也回應,大量解僱對象的選定標準,不得因勞工「擔任工會幹部」而列入解僱優先名單,否則將涉及《工會法》第35條不當勞動行為情事,工會若認為「選定標準」違反工會法第35條,可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申請,一旦審理認定雇主有違反工會法之情事,勞動部最高可裁罰100萬。

    台灣科慕公司在今年7月底無預警宣布8月初停工,經過工會罷工抗爭,以及桃園市政府的強制協商程序,勞資雙方在8/14達成協議。不過,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台灣科慕工會發現公司最近公布9/30第一梯資遣名單,代表工會與資方協商的5名代表,有4名代表竟在名單中,且4名協商代表在意願調查中,都未填寫「希望提早資遣」。

    針對工會和勞團提出的質疑,勞動部說明,非常重視科慕公司關廠案,與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共同協助雙方進行三次大量解僱協商會議,最終於8月14日達成協議。

    而工會指稱5位協商代表有4位首波遭資遣,疑為針對工會幹部之爭議,勞動部強調,大量解僱對象的選定標準,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選定標準除應列入解僱計劃書內,且得為勞資雙方協商事項;又事業單位針對大量解僱勞工的選定標準,不得因勞工「擔任工會幹部」而列入解僱優先名單,將涉及《工會法》第35條不當勞動行為之情事。

    勞動部也提醒科慕公司,針對大量解僱對象選定標準,應有公平客觀的標準,不得有針對工會幹部的不當勞動行為情事,且公司應本於協商精神與工會充分溝通說明,以照顧勞工權益為優先,避免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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