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參加國民黨總統候選人立委造勢大會。資料照。廖瑞祥攝
宜蘭地院歷經兩年時間審結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合議庭今天重判林姿妙12年6月,由於有罪的法條包括《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不明財產來源罪,導致她直接丟官。檢方起訴的4大案,包括1、非法核發1558地號土地農地農用證明書圖利他人;2、非法延長坐落98地號土地上臨時性建築物使用期限圖利他人;3、非法使1558地號土地之交易繼續維持免徵土地徵值稅圖利私人;4、洗錢3250萬及80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罪。其中,林姿妙直接捲入後兩案,合議庭也在判決書逐一拆解林姿妙的涉案情節。
宜蘭地院指出,合議庭受命法官召開36次準備、勘驗程序,並由合議庭審判長莊深淵、受命法官陳錦雯及陪席法官程明慧開庭審理23次,在59次的庭期裡,合議庭確認林姿妙在內的14名被告分別觸犯4大罪狀,林姿妙包括洗錢、財產來源不明,但檢方起訴認定的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則被合議庭變更為圖利罪。全案僅有前建設處代理處長黃志良因查無實證判無罪,連林姿妙的女兒林羿伶也被判處3年6月。
合議庭痛斥,林姿妙身為民選地方首長,未恪盡職守,竟囿於私人情誼,指揮下屬破壞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人民對於公務員應公正、廉潔之信賴。此外,林姿妙和助理張桂綾借用毫無信賴關係的人頭帳戶收受、持有不明款項,隱匿財產來源及去向,破壞金流透明穩定,經手的金流高達3250萬元,嚴重危害正常交易安全及金融秩序,林姿妙未據實說明可疑來源的財產總額高達800萬元,經檢察官查獲後,命她說明來源,竟蓄意不實說明,嚴重戕害公務員廉潔的要求及國民對於民選地方縣市首長廉潔性的信賴。林姿妙當年不受弊案影響,以破5成得票率當選縣長。資料照。廖瑞祥攝
犯行1:非法核發1558地號農地農用證明書合議庭指出,羅東鎮公所經建課課長趙竑勳、羅東鎮公所經建課課員黃耀智明知宜蘭縣羅東鎮公正1558地號土地因違法堆置土石方,遭宜蘭縣政府於2016年3月21日裁罰後,未於期限內(2016年5月15日)改善而遭列管,移轉所有權時,即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因地主陳正勲在2018年10月3日打算將該土地(在配偶名下)的所有權移轉,因此以地主劉石純名義向羅東鎮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農地農用證明書),作為免予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證明。
趙竑勳經黃耀智告知「這個案件上面有在關心」後,認為林姿妙已經指示本件不用課徵土地增值稅,他與黃耀智兩人明知土地遭列管,而且當時佈滿礫石瀝青,明明不應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書,仍於2018年10月11日違法核發不實農地農用證明書,圖利陳正勲免繳112萬6803元土地增值稅。
犯行2:非法延長98地號臨時性建築物使用期限合議庭發現,宜蘭縣羅東鎮東榮二段98地號土地,在2018年8月14日經核准搭建「臨時性建築物」,這座建物原本是林姿妙在競選宜蘭縣長當作總選總部使用,而使用期限只到同年11/24屆滿,使用期限屆滿後,已經沒有持續當作競選總部的必要性,但前立委楊吉雄卻委託建築師林榮發用地主「陳月女」的名義,在同年12/4向宜蘭縣政府提出延後拆除的申請。
沒想到,宜蘭縣政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科長林志揚,明知臨時建物已經沒有實際使用,而且超過申請延長的期限,但林志揚不但沒有駁回業主的申請,還指示承辦人陳怡華違法核准延長使用期限,並於各次核准期限到期後,仍持續違法延長,直到2019年11月23日才終止,導致臨時建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用拆除建物,仍然繼續保有收益,至少圖利私人240萬元。
宜蘭縣長林姿妙曾自行宣布不放颱風假被縣民罵爆。翻攝自林姿妙臉書
犯行3:非法使1558地號維持免徵土徵稅合議庭認為,宜蘭縣羅東鎮公正1558地號土地因違法填置土石,而且曾經遭宜蘭縣府裁罰列管,另命限期改善卻未改善,宜蘭縣政府也發現,羅東鎮公所在2018年10月11日核發的農地農用證明有疑點,於是,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羅東分局土地增值稅稽徵業務承辦人,遂在2019年7月29日函請羅東鎮公所、宜蘭縣政府釐清,詳細審核要不要追徵土地增值稅。
陳正勳為了不被課稅,在2019年8月透過羅東鎮長吳秋齡請託林姿妙的女兒林羿伶協助,陳正勳也親自前往宜蘭縣長辦公室拜託林姿妙幫忙,林姿妙遂「交辦」縣府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協助,林羿伶也「指示」吳朝琴全力協助。吳朝琴在同年8月間召集局處同仁盧天龍、康立和、吳東原及龍非池,吳朝琴告訴他們,「本件是縣長交辦」,然後和下屬共同商量怎麼幫忙解套。吳朝琴等人調取1558地號土地歷來使用情形的函文相關資料後,吳朝琴、盧天龍、康立和、吳東原及龍非池等官員明明知道,1558地號土地已經被列管,而且沒有在期限內改善,他們也很清楚,羅東鎮公所之前核發的「農地農用」證明是錯的。
沒想到,吳朝琴等官員們卻想出一套解套方案,他們先請地主提供不實土方流向證明,虛構1558地號土地上的違法填土已經在改善期間內運出去,然後再由農業處虛假認定這筆土地「已經在期限內完成改善」,建設課再假裝這筆土地已經「回復農用」而解除列管,財稅局因而得以維持原決定,讓陳正勳繼續不用繳交土地增值稅。
計畫擬妥後,陳正勳就依照吳朝琴的指示,經兆峰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錫欽同意後,捏造不實土方流向證明,再由劉石純用兒子「劉建良」名義,於2019年9月9日提給建設處參考。全案會辦農業處後,農業處、建設處拿著捏造的土方流向證明,共同認定1558地號土地,已經在原地期限內改善而同意撤銷列管,讓羅東鎮公所核發的不實農地農用證明書,等於擁有看似合法的法律外觀,繼續維持1558地號土地在2016年10月間土地交易時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的課稅事由假象,讓宜蘭縣政府財稅局繼續免予課徵土地增值稅。
犯行4:洗錢3250萬!80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不過,真正讓林姿妙丟官的並非上述的圖利罪,而是財產來源不明罪。
合議庭認定,林姿妙從2010年3月1日起擔任羅東鎮長,她自2018年12月25日起擔任宜蘭縣長迄今,除了每個月3萬元的租金收入及每月縣長薪資15萬元以外,並沒有其他收入。不過,林姿妙卻持有總計3250萬元的現金,除了沒有合理來源,也和收入顯不相當。合議庭指出,林姿妙擔心現金曝光遭到追查,自有一套處理金錢的模式。調查指出,林姿妙竟和人約定,依照每次存入、領出的來源不明現金數額,支付1%到3%不等的對價,林姿妙找上和她毫無信賴關係的池廖麗芳、池石飛等人,向他們「租用」池廖麗芳、池石飛、池漢卿、池漢威、精英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人的金融帳戶後,林姿妙就指示助理張桂綾幫忙處理帳目。
合議庭揭露林姿妙的慣用模式,她通常會先開立「支票」存入池廖麗芳等5人的金融帳戶,林姿妙再將大筆不明款項交給張桂綾,張桂綾先將錢存入林姿妙申請的「羅東鎮農會支票帳戶」及「冬山鄉農會支票帳戶」,以兌現林姿妙開的支票,等票款真的轉入池廖麗芳等5人的金融帳戶後,張桂綾再向池廖麗芳索討帳戶存摺及印章,再把5個人頭金融帳戶裡的現金領出來,統一交給林姿妙,或者是把5個人帳戶裡的錢轉到林姿妙申請的金融帳戶裡。合議庭發現,從2017年6月28日到2019年10月16日為止,林姿妙已經用這個方式,收取3250萬元等不明龐大現金。
合議庭認為,其中800萬的部分,是林姿妙2018年擔任羅東鎮長期間,涉嫌與趙竑勳、黃耀智共犯圖利罪時(即1558地號地主於2018年10月16日不法取得農用證明免繳土地增值稅)起的3年內,這些錢存入林姿妙申請的羅東鎮農會支存帳戶後,用來兌現林姿妙之前開立的支票。
合議庭認為,這些不明資金屬於財產增加且與收入顯不相當的狀況,檢察官於偵查中曾經命林姿妙合理說明財產來源,但林姿妙卻只空泛地解釋,這些是她向池廖麗芳、池石飛借的錢,但合議庭查證後,認為林姿妙「說明不實」。
合議庭認定,林姿妙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金融帳戶而收受、持有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金額3250萬元,屬於洗錢之財物,因此依法諭知沒收並追徵;但其中涉及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所得800萬元部分,由於洗錢財物之一部分,因此不重複沒收。
宜蘭縣長林姿妙。翻攝林姿妙臉書
未涉收賄!合議庭變更法條改判圖利罪合議庭表示,上述的圖利犯罪事實,除了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自白以外,其他人均否認犯罪,但合議庭認為,根據1588地號土地的歷年使用情形等函文、98號土地臨時建築物核准使用及延長的函文,以及林姿妙等人的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均可佐證他們否認犯行的辯詞不可採信,本案犯行明確。
不過,檢方認為,林姿妙、林羿伶為了讓陳正勳、劉石純同意繼續出借98地號土地上的臨時性建築物,以供2020年總統及立委選舉之用,因此協助他們在1558地號上免徵土地增值稅,檢方認定免拆建築物、免搭建新建物的不正利益約240萬元,就是林姿妙、林羿伶和吳朝琴3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陳正勳、劉石純兩人則涉及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
但合議庭對此看法不同,合議庭認為,無法證明林姿妙等3人協助1588地號免課徵土地爭執稅的違背職務行為,是為了繼續免費使用98地號土地及不用拆除臨時建物及重建;而且也沒有積極證據證明,陳正勳、劉石純確實有行賄犯意,僅認定林姿妙等人的行為涉及圖利,因而變更起訴法條,改判圖利罪。可上訴。
林姿妙涉貪洗錢案判決出爐,15名被告刑度一覽。